•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产经新闻
  • 5:财经海外
  • 6:观点·专栏
  • 7:公 司
  • 8:公司纵深
  • 9:创业板·中小板
  • 10:产业纵深
  • 11:特别报道
  • 12:广告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资金
  • A6:路演回放
  • A7:市场·期货
  • A8:市场·观察
  • B1:披 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希腊仍有大概率留在欧元区
  • 当前中国经济增速放缓是正常现象
  • “静默期”限制
    不能缺失“制度手铐”
  • 钢铁业淘汰战:看谁能存留下来
  • 中国的国有银行优异业绩究竟从何而来
  • 从“富二代”到全球女首富
  •  
    2012年5月30日   按日期查找
    6版:观点·专栏 上一版  下一版
     
     
     
       | 6版:观点·专栏
    希腊仍有大概率留在欧元区
    当前中国经济增速放缓是正常现象
    “静默期”限制
    不能缺失“制度手铐”
    钢铁业淘汰战:看谁能存留下来
    中国的国有银行优异业绩究竟从何而来
    从“富二代”到全球女首富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静默期”限制
    不能缺失“制度手铐”
    2012-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季先

      ⊙李季先

      

      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办法》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通行做法,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从事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从事相关活动。

      企业在IPO进入核准阶段时遵守“静默期”的规定,是成熟市场为防范信息干扰监管、误导投资者而采取的通行做法,并不区分主板、中小板,还是创业板。我国过去的“静默期”规定仅限于创业板发行和监管领域,本次《办法》修改补充了上述条款,并确定将在修改主板首发管理办法时增加相关规定,标志着国际证券法“宣传限制条款”与沪深股市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的全面“接轨”。

      然而,鉴于新兴+转轨资本市场的国情限制以及当下相关静默期“制度手铐”的缺失,“静默期”新规的实施注定不会一帆风顺。尤其是在面对负面新闻和公众舆论监督时,为了避免这些负面消息或舆论被监管部门得悉或被更多的公众获知,进而影响公司上市,这些企业或其雇佣机构通常会在“静默期”内在未经监管备案的情况下采用“广告”或“说明会”的方式来应对,或为企业作各类上市前的澄清或粉饰类宣传,变相突破静默期限制。

      据有关机构统计,在已上市或已过会待上市的创业板企业中,有三分之一强的企业在法定静默期内存在不同程度的违反规定行为,个别企业甚至在被行政核准发行前,将部分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经简单处理后即用来刊发广告或任意接受媒体采访,大谈公司的技术领先及产品热销。而这在发达国家几乎都是被明确禁止的行为。最典型的例子是,仅仅因为创始人在公司IPO前接受了《花花公子》杂志的采访,Google公司IPO时便遭到监管机构违反静默期规定的调查。

      事实上,发达国家此前已纷纷放宽了静默期限制,对于类似公司首席执行官在IPO静默期内接受媒体人物专访之事,监管部门在细化备案要求后已不再一律禁止,但还是要求备案,且要求与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披露口径一致。我国有关部门在借鉴这些做法制定相关规则时,也已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因而无论创业板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还是本次承销管理办法修改后的静默期规定,规定得比较缓和,并不严苛。但就是这样相对和缓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应有拘束力的配套“制度手铐”,拴住那些按捺不住静默期规定不时伸出的“公开宣传之手”,宽松的规定反而可能也会变成一种对不实信息披露的纵容,使我国好不容易确立起来的静默期限制流于形式。这是不能不让人担忧的。

      因此,要想使我国此次修改相关管理办法所引入的静默期规定真正发挥作用,从欧美证券法律和香港联交所等市场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和实施情况看,笔者认为,大致可以采用以下三个办法为静默期戴上“制度手铐”,以保障《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静默期的规定能得以有效贯彻实施:其一是法律文本保障,要求保荐人或IPO律师在上市辅导期即制作“静默期限制备忘录”,并对拟上市公司董监高等管理人员进行辅导后向当地证监局备案;其二是宣传备案保障,静默期内并不一概禁止宣传或广告,但静默期内拟上市公司的一切广告或说明会文稿(含影音视频文件)的宣传口径要与招股说明书的口径一致,且必须在企业上市核准前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在正式发行招股时与招股说明书一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其三是惩戒机制保障,在将来制定相关配套细则时规定,凡违反静默期规定的企业,视情节轻重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或影响,由证监会或交易所分别给予重新上会、推迟上市和认为不适宜上市等处罚。

      (作者系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