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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2-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 2012-临011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及每10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

      ●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4日

      ●除息日:2012年6月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6月8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2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12年4月21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 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1年度

      2、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2011年末总股本505,473,45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8元,共计分配利润60,656,814.48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3、发放范围:截止2012年6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1.08 元;

      2)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为每10股1.2元。

      3)对于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股东(QFII),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1.08 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公司。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10股0.12元。

      三、 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4日

      2、除息日:2012年6月5日

      3、红利发放日:2012年6月8日

      四、 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12年6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

      五、 利润分配方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本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六、 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公司综合办公室

      2、地址:杭州市西湖大道12号

      3、邮编:310009

      4、联系电话:0571-87600383

      5、传真:0571-87600333

      6、联系人:姬峰

      七、 备查文件

      1、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11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