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53 证券简称:旭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14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5月21日以书面及传真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12年5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9人。吴志强、黄生堂、田志强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葛行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与会董事对相关议案的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推荐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推荐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推荐葛行、章映、何鹏、张勇、谷加生、刘卫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推荐周灿鸿、刘志远、普烈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候选人简历见附件1、独立董事意见见附件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见附件3。
二、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葛行 先生 1956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学历,工程师。1990年到美的集团工作,曾担任厨具事业部副总经理,2003年至2005年先后在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普田电器有限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广州中国雪柜实业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工作,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担任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5月至今担任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映 先生 1970年12月出生,河北保定人,中共党员。1994年7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2003年7月毕业于四川省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研究生专业。1994年7月至1997年10月在大连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总办、党办、法律事务部工作;1997年10月至2011年4月在成都市现代商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历任部门经理、监事、董事副总经理、兼任下属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年5月至2011年9月任成都鼎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0月至今任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经营管理部总经理。
何鹏 女士 1977年4月出生,四川金堂县人,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1999年3月至 2001年2月在四川升和制药有限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年3月至 2002年9月在四川升达林产有限公司市场部任职;2005年7月至 2008年11月在成都鼎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任职;2008年11月至今,在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原资金财务部)任总经理;2009年5月至今任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周灿鸿 先生 1962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澳大利亚国家会计师(MNIA)、英国资深财务会计师(FFA)。1981年广西财经学校金融专业毕业,分配到广西梧州市人民银行工作,先后从事工业企业贷款、商业企业贷款和外汇管理工作。1985年参加广东省审计厅在全国范围的招聘考试,以成绩优异被广东省审计厅录用,1985年至1996年在广东省审计厅先后从事金融审计、财政审计和工商企业审计工作。1996至2003年,在广东华侨房产开发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2003年至2005年,在广东新南方集团任集团财务总监。2005年至今任澳大利亚国家会计师协会(IPAAU)广州首席代表。
刘志远 先生 1971年11月出生,2001年获西安交通大学电气工程博士学位。现为西安交通大学教授。并受邀担任国际电力开关电器领域“电流零点俱乐部” Current zero club委员、国际大电网会议CIGRE A3.27 “高电压等级真空断路器对电网的影响” 工作组委员、国内外电器领域学术期刊论文评审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同行评议专家、IEEE会员,国际大电网会议CIGRE会员。曾担任通用电气中国研究中心(上海) 高级研发工程师、西安交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电器教研室讲师、副教授。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研人员,在真空开关、真空灭弧室、真空电弧,真空绝缘等领域主持和参加了多项科研项目。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100余篇,获发明专利10余项。
普烈伟 先生 1972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已经超过十二年。1999年7月至1999年12月在广信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助理,2000年1月至2000年4月在广东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助理,2000年4月至今在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自2006年起兼任金融证券部副部长、部长,2009年升为合伙人。2001年至2006年兼任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07年1月至2010年3月兼任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83)独立董事。现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兼任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31)独立董事。
张 勇 先生 1958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经济师,1978年至2002年9月在国营630厂工作,曾担任副厂长、厂长、党委书记;2002年9月至2005年11月在新筑路桥机械股份公司任副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年担任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2007年5月至今担任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谷加生 先生 1964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1983年至1999年在中央直属企业湖南省涟邵矿务局(现为湖南省涟邵煤业集团)工作,历任财务副科长、审计科长、检察室主任;1999年至2000年在广东德正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000年至今在广东新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任审计部长;2006年至2008年3月在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任监事;2008年3月至2012年2月任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2012年2月至今任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卫东 先生 1970年1月出生,本科学历。曾先后在湖北华新水泥集团公司学校从事教育培训工作,在深圳麟奇商务策划有限公司从事项目投资分析工作并担任项目部经理,在广东新的科技集团公司投资部从事项目投资工作,曾作为项目经理组织论证并实施多项集团重大投资项目。现任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附件2: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推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后,认为:本次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被提名的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法》、《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关于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同意推荐葛行、章映、何鹏、张勇、谷加生、刘卫东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董事会及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推荐周灿鸿、刘志远、普烈伟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董事会审议,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邹积岩 李成玉
叶伯健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3: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周灿鸿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12年 5月29 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刘志远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12年 5月 29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普烈伟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12年 5 月 29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周灿鸿,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成都旭光电子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灿鸿
2012 年5月29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刘志远,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志远
2012年5月29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普烈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普烈伟
2012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600353 证券简称:旭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15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5月21以书面及传真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12年5月30日9:30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会议充分讨论,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推荐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推荐黄生堂、吴志强为公司第七届监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提交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第七届监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黄生堂先生 1963年出生,大学文化,经济师。1983年9月至1985年6月秦皇岛煤炭干部管理学校计划专业毕业在湖南涟邵集团参加工作;1987年10月获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专业自考大学文凭;1989年3月至9月参加全国首批企业内审人员培训结业;1985年7月至2003年10月在湖南涟邵集团任财务主管、审计科长等职;2003年10月至2004年9月任湖南乐口实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4年10月至今历任新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主管、审计科长,现任新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长、工程预算部长;2011年3月至今任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吴志强先生 1967年6月出生,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1988年毕业于成都电讯工程学院(现电子科技大学),2005年获电子科技大学工程硕士。历任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四分厂技术员、四分厂副厂长、三分厂厂长、四分厂厂长,现任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集人、金属化陶瓷分厂常务副厂长。
证券代码:600353 证券简称:旭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16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6月15日上午9:30
●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11日
●会议召开地点: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2年6月15日上午9:30
3、会议地点: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会议
二、会议审议事项
序号 | 提议内容 | 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
1 |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否 |
非独立董事 | 葛 行 | |
张 勇 | ||
章 映 | ||
何 鹏 | ||
谷加生 | ||
刘卫东 | ||
独立董事 | 周灿鸿 | |
刘志远 | ||
普烈伟 | ||
2 | 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否 |
黄生堂 | ||
吴志强 |
三、会议出席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参会方法
1、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持有的证件: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账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加盖法人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出席人身份证。
2、登记手续及方法: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应持上述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成都地区以外的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但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3、登记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工大道318号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室。
4、登记时间:2012年6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2:00-5:00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8-83967182
传 真:028-83967187
邮 编:610500
联 系 人:晋晓丽
2、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旭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30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人出席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公司/人对本次会议议案未明确表达意见的,受托人有权/无权按照自己的意见表决。
投票意见:
序号 | 议案 | 投票意见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
非独立董事 | 葛 行 | |||
张 勇 | ||||
章 映 | ||||
何 鹏 | ||||
谷加生 | ||||
刘卫东 | ||||
独立董事 | 周灿鸿 | |||
刘志远 | ||||
普烈伟 | ||||
2 | 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
黄生堂 | ||||
吴志强 |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票账户: 委托人持有股数: 股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