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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38版:信息披露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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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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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钢构 公告编号:2012-040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钢构”或“公司”)原聘请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2012年,公司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事项,并聘请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于2012年3月21日与广州证券签定了《关于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约定广州证券持续督导的期间为2012年3月21日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详细内容见2012年3月2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2-016 )。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光正钢机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签订的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5101560062930750000(协定账户),65101560062878890000(募集专户),截止2012年3月31日,专户余额为3,877.1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七万吨钢结构加工基地项目、十八万吨钢结构加工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光正钢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阳逻电力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签订的协议变动条款如下: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用账户总余额为5,035.94万元,其中账号为42001136239059996666,截止2012年3月31日,余额为35.94万元,账号为42001136239049996666,截止2012年3月31日,余额为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在武汉阳逻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十二万吨钢结构项目、新型建材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10月9日,期限6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内容为: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母公司光正钢构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昱、陈代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九、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协议后,应严格按协议约定履行。如任何一方违约并造成其它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