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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顾“跨界”资管业务 政策界定有待明确
    2012-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刘源 ○编辑 梁伟

      

      随着投资顾问服务的创新与开展,部分券商投顾开始朝资产管理方向“跨界”发展。业内人士指出,从目前的监管规定看,投资顾问涉足资产管理业务仍有打“擦边球”的嫌疑。不过,从某种角度来说,这种“跨界”行为不失为投顾业务发展方向的一种尝试,在券商尽量保持合规操作前提下,还需要相关政策的进一步明确。

      在券商业务创新征求意见过程中,就曾有业内人士向监管层建议,以“小额定向资产管理”方式为依托,由投资顾问直接提供满足“资产委托管理型”客户需求的服务,在客户授权范围内,为其直接提供个性化的“资产配置”和“账户管理”服务。

      “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已经有一些券商这样做了。”一位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向记者透露,一些运营机制比较“灵活”的券商,通过人事调动等手段,在尽量保持合规的条件下,使部分投资顾问参与到资产管理业务中来。

      该人士透露,一些券商将旗下人气较高、市场操作能力较强的明星投资顾问人事关系调动到资产管理部门,利用其在市场上或特定客户范围内的口碑和人气募集资金,再以其对市场的判断和操作能力,参与该资产管理产品的运营管理中来。

      “这种做法等于间接开展了类似小额定向资产管理的业务,在操作层面上基本是合规的,但是仍然存在打擦边球的嫌疑,目前这种尝试还需要看政策的态度。”该人士说。

      2010年,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明确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公司等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对于《暂行规定》所述投顾业务范围,一位证券公司高管坦言,目前我国投资顾问业务的本质是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但“投资建议”服务效果较难界定,除了受到顾问专业水准影响外,还受客户因素的制约。客户选择性地听取投资建议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投资顾问业务水平的发挥,也制约了投顾业务整体的发展。

      “通过小额定向资产管理方式,由投资顾问在客户授权范围内,直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资产配置和账户管理,这种探索仍需要进一步得到政策的支持和确认。”上述高管指出,《暂行规定》与投顾业务相关法规之间仍有部分概念有待进一步解读。

      “目前投资顾问的重点是提供建议,而资产管理和基金则是募集资金全权操作,从某种角度来看,投资顾问类似于限定条件的资产管理,目前业内关于投顾小额专项资产管理的设想和尝试,需要投顾、资管和基金三方面相关法规解释予以明确界定。”他说。

      此外,该高管认为,投资顾问在客户授权范围内下达交易指令,是否应当受“全权委托”相关规定的约束也值得探讨。

      “实践中已有客户提出在下单、基金定投、认购新股、止盈止损等日常操作方面需要专业人员服务。QFII交易模式中,交易员也可以接受客户电话指令下单,这些基础服务能够有效提高投顾业务给予客户的感知与价值认同,也需要新的法规解释予以支持。”这位高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