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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12-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康恩贝 证券代码:600572 编号:临2012-027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由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8日发行的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2年6月8日开始支付自2011年6月8日至2012年6月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康恩贝

      3、交易代码:122076

      4、发行规模:人民币6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为5年期品种,存续期为2011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在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年利率确定为5.30%,在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6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1年6月8日至2012年6月7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托管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6月7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期限:

      (1)集中付息期:自2012年6月8日起的20个交易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仍可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在营业时间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券投资者付息。

      2、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的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付至其指定银行帐户。

      3、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二级托管客户),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托管凭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托管凭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

      b)本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托管凭证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如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在集中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利息;

      d)如原认购债券的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投资者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环节:由各兑付网点一次性扣除

      4、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网点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科技经济园滨康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

      联系人:杨俊德 陈芳

      联系电话:0571-87774710,87774828

      邮政编码:310052

      2、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4楼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邓江涛、赵菲、蔡超、杨嫚、乔宇蒙、邓天弘

      联系电话:010-57631234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张惠凤、李扬

      联系电话:010-88087941/7972

      邮政编码:100042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