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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退市,责任追究制不可或缺
    2012-06-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刘雨田

      ⊙刘雨田

      

      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新版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可谓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来的又一重大制度变革。然而我们在充分肯定其在发挥市场“优胜劣汰”功能、推动资本市场又好又快发展、对A股市场构成重大利好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方案尚存在两大缺憾:一是因退市而损失最大、伤害最重的中小投资者,他们的合法权益没能得到切实有效保护;二是弄虚作假牟取暴利的违法违规者在经济上所受的处罚太轻,甚至某些人压根儿就没受啥处罚。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鉴于此,笔者以为,欲使沪深股市的新退市制度落到实处,并收事半功倍之效,以应考虑抓紧在公司终止上市前,辅之以相应的配套措施,推出退市责任追究制。

      大凡符合退市条件而退市的上市公司,无论是符合退市条件的哪一条,都应追究其相关责任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并将其退市责任追究制作为实施退市制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

      首先,对弄虚作假欺诈上市的公司高管,不论其是在职还是套现离职,都要追究其领导者个人责任尤其经济责任。

      第二,要全面追究退市公司的保荐机构、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通过退市中的典型案例所给出的反思,推动修改《证券法》与《刑法》的有关条款,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加大惩罚力度,以增强退市责任追究制的威慑力。同时,完善监督举报机制、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加大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以最大限度地杜绝侵害投资者利益现象的发生。

      当然,对退市责任的追究理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不可一概而论。若出自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市场变化所导致的退市,那就须本着“买者自负”的原则,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其风险。

      推出退市责任追究制,让违法失信者为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付出高昂贵价,旨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诚信约束,迫使其强化自律意识,自觉恪守“堂堂正正做人,规规矩矩赚钱”信条,只赚“阳光下的利润”,绝不赚昧心钱。进而为股市营造一种和谐的投融资环境,推动股市健康发展。此其一。更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振投资者的信心,此其二。

      尽管我国的中小投资者过亿,堪称资本市场的根基,但由于市场还不够成熟,不够规范,缺失诚信,欺蒙诈骗现象层出不穷,加之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为数众多的中小投资者多年来事实上成了市场上的弱势群体。这当然是中国资本市场及其监管层所不愿意看到的,从根本上说,也是背离建设中国资本市场初衷的。

      中小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衣食父母。呵护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意愿,就是呵护资本市场,尊重市场意愿。因为一旦失去了最广大的投资者,只有融资没有投资,股市也就将“有股无市”了。因此,彰显股市“三公”原则,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其因退市所蒙受的经济损失降至最低,通过追究相关责任人所承担的退市责任,消除A股纠错让投资者独自“埋单”的不公平现象,还投资者一个公道,以使其由昔日市场上的“弱势”转变为“强势”,吸引更多的新股民入市,实际上是对中国资本市场最有力、最有效的保护,也是A股市场走向成熟、规范的必由之路。

      任何制度设计,总有从不成熟到逐渐成熟、由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循序渐进过程。只要有关各方通力合作,尽职尽责,在征求意见时,真正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投资者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投资者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投资者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坚持深化改革,并在改革中关注一条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主线,就能使新的退市方案在征求意见基础上,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得以成熟、完善,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