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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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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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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2-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90 证券简称:紫光古汉 公告编号:2012-017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二终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对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和湖南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景达生物”)及相关股东的增资纠纷案(详见2009年11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诉讼公告》)进行民事裁定。现将诉讼进展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8年9月,公司与景达生物及其原股东毛金武、张翔、长沙高新开发区千度生物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千度研究所”)、长沙高新开发区三麓医药研究所(以下简称“三麓研究所”)、深圳市融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融元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湖南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增资协议》(详见2008年10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对外投资公告》)。协议签署后,本公司认为公司在约定的增资先决条件尚未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已经全部履行了增资义务,但是,景达生物及景达生物原股东毛金武、张翔、千度研究所、三麓研究所未完全履行增资协议中约定的应尽义务,损害了本公司的利益。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景达生物及景达生物原股东提起民事诉讼,由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该案后移交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毛金武、张翔、千度研究所、三麓研究所履行增资协议,立即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二、诉讼进展和判决情况

      2011年11月, 公司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中民四初字第0562号《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判决为:驳回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本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24.18万元。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2年3月2日,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挂牌转让南岳制药36%股权的议案》;2012 年 4月26 日,公司收到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发来的《网络报价成交价格确认单》,海南汉森投资有限公司以1.821亿元竞拍成功; 2012年5月22日,公司与海南汉森投资有限公司就转让湖南紫光古汉南岳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岳制药”)36%股权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根据股权转让之先决条件:受让方同意并自愿承担代第三方向本公司支付应收款项总额3660万元,其中代景达生物支付给本公司应收款2047.5万元(此款即为公司履行《景达生物增资协议》所支付的增资款和相关审计评估费)。鉴于本公司已经出售南岳制药36%的股权,公司业已收到受让方代付的增资景达生物投资款2000万元和审计评估费47.5万元,至此,公司与景达生物及景达生物原股东的利益纠纷以公司的相关权益获得完全解决而告终,公司遂与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已达成庭外和解,于2012年5月24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2012年5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2)湘高民二终字第25号】,裁定:准许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09万元,由本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民事裁定,公司将支付案件受理费12.09万元,将会影响公司2012年度利润12.09万元。

      公司与海南汉森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对公司当期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已在前期公告做了预测,其中包含了与本案相关的收回景达生物增资款产生的影响。(详见2012年5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挂牌转让南岳制药36%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2-016)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民二终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