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74 证券简称:兴业科技 公告编号:2012-005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513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2.00元,总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7,606,335.9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672,393,664.05元。上述募集资金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2年5月2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正信验(2012)综字第020039号)验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别为“公司年150万张高档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项目”和“福建瑞森皮革有限公司年加工120万张牛原皮、30万张牛蓝湿皮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瑞森皮革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以下分别简称“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 411762364113,截止2012年6月5日,专户余额为199,782,100 .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150万张高档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上资金,公司以协定存款及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款方式 | 金额(人民币元) | 存款起始日 | 存款期限 |
协定存款 | 140,782,100.00 | 2012年5月29日 | 活期存款 |
存单 | 20,000,000.00 | 2012年6月5日 | 三个月 |
存单 | 11,000,000.00 | 2012年6月5日 | 六个月 |
存单 | 28,000,000.00 | 2012年6月5日 | 十二个月 |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存款未到期,若公司需支取,公司有义务将支取的资金划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由中国银行通知平安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 35001656245059866666,截止2012年 6月4日,专户余额为71,157,356.87元,其中超募资金70,559,264.05元,利息收入598,092.82元。该专户仅用于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上资金,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款方式 | 金额(人民币元) | 存款起始日 | 存款期限 |
协定存款 | 70,787,543.75 | 2012年5月29日 | 活期存款 |
协定存款 | 369,813.12 | 2012年5月31日 | 活期存款 |
如果公司将全部或部分募集资金改为以存单的方式存放,则公司须通知平安证券,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存款未到期,若公司需支取,公司有义务将支取的资金划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由建设银行通知平安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上述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璐璐、赵桂荣可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上述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上述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书面通知公司、上述银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平安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备查文件
1、公司与平安证券及中国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平安证券及建设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002674 证券简称:兴业科技 公告编号:2012-006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513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2.00元,总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7,606,335.9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672,393,664.05元。上述募集资金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2年5月2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正信验(2012)综字第020039号)验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别为“公司年150万张高档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项目”和“福建瑞森皮革有限公司年加工120万张牛原皮、30万张牛蓝湿皮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瑞森皮革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安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海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津淮支行(以下分别简称“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瑞森皮革在民生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2310014210000098,截止2012年6月5日,专户余额为52,096,972.48 元。其中募集资金52,052,300.00元,利息收入44,672.48元,该专户仅用于瑞森皮革年加工120万张牛原皮、30万张牛蓝湿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上资金,瑞森皮革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款方式 | 金额(人民币元) | 存款起始日 | 期限 |
协定存款 | 52,096,972.48 | 2012年6月1日 | 活期存款 |
如果瑞森皮革将全部或部分募集资金改为以存单的方式存放,则瑞森皮革须通知平安证券,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存款未到期,若瑞森皮革需支取,瑞森皮革有义务将支取的资金划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由民生银行通知平安证券。瑞森皮革存单不得质押。
2、瑞森皮革在招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999012095110888,截止2012年6月4日,专户余额为15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瑞森皮革年加工120万张牛原皮、30万张牛蓝湿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上资金,瑞森皮革以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款方式 | 金额(人民币元) | 存款起始日 | 期限 |
存单 | 50,000,000.00 | 2012年6月4日 | 六个月 |
存单 | 100,000,000.00 | 2012年6月4日 | 十二个月 |
瑞森皮革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存款未到期,若瑞森皮革需支取,瑞森皮革有义务将支取的资金划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由招商银行通知平安证券。瑞森皮革存单不得质押。
3、瑞森皮革在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1408012219008069255,截止2012年6月5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瑞森皮革年加工120万张牛原皮、30万张牛蓝湿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上资金,瑞森皮革以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款方式 | 金额(人民币元) | 存款起始日 | 期限 |
存单 | 30,000,000.00 | 2012年6月5日 | 六个月 |
存单 | 70,000,000.00 | 2012年6月5日 | 十二个月 |
瑞森皮革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存款未到期,若瑞森皮革需支取,瑞森皮革有义务将支取的资金划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由工商银行通知平安证券。瑞森皮革存单不得质押。
4、瑞森皮革在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7343210182400006871,截止2012年6月5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 元。仅用于瑞森皮革年加工120万张牛原皮、30万张牛蓝湿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上资金,瑞森皮革以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款方式 | 金额(人民币元) | 存款起始日 | 期限 |
存单 | 40,000,000.00 | 2012年6月5日 | 三个月 |
存单 | 60,000,000.00 | 2012年6月5日 | 十二个月 |
瑞森皮革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存款未到期,若瑞森皮革需支取,瑞森皮革有义务将支取的资金划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由中信银行通知平安证券。瑞森皮革存单不得质押。
二、瑞森皮革与上述银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瑞森皮革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瑞森皮革和上述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瑞森皮革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瑞森皮革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璐璐、赵桂荣可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瑞森皮革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瑞森皮革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瑞森皮革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瑞森皮革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上述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瑞森皮革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上述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书面通知公司、瑞森皮革和上述银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瑞森皮革有权或平安证券可以要求瑞森皮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备查文件
1、公司及瑞森皮革与平安证券及民生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瑞森皮革与平安证券及招商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瑞森皮革与平安证券及工商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瑞森皮革与平安证券及中信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