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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本市场到另类投资 保险资金“出海”投资大扩容
⊙记者 黄蕾 ○编辑 于勇
本报关于“保险投资新政”系列报道,昨日在资本市场引起强烈反响。保险股受此重大利好政策刺激骤然崛起,新华保险收盘涨停,另三只保险股涨幅均超过6%。市场人士纷纷期盼,这项不仅利好保险业,同时推动券商、基金、期货等其他金融业行业创新的新政,能够尽快落地实施。
除昨日报道的“融资融券”和“金融衍生品”等新增渠道外,13项保险投资新政中,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大扩容等具体细节,亦备受市场关注。为此,本报专访多位参加“保险投资改革创新闭门讨论会”的保险机构高管,解析其中两大亮点,即扩大投资范围、统一投资比例。
境外投资范围大覆盖
13项保险投资新政中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最近一次在业内闭门讨论是在今年3月初。据一位与会高管透露,当时,部分保险机构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受邀参会建言献策,在此基础上,保监会对此进行了修改。
“出海”细则的最大亮点在于,扩大投资范围,包括扩大投资品种和投资地区。在境外投资地区上,从原来的香港市场,拓宽至25个发达市场及20个新兴市场,几乎覆盖了全球主要市场。
投资品种上,在原来“香港主板上市的股票以及主板上市公司和大型国有企业在港公开发行的债券”的基础上,新增“存托凭证、未上市企业股权(直接投资限于金融企业及能源和矿产资源等企业股权)”等权益类工具。同时,新增“银行票据、逆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和隔夜拆出”等货币市场工具。
此外,境外另类投资大门也将向险资放开。其中,包括不动产、股权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不过,相关保险公司须具备与境内另类投资能力相当的资质条件。值得注意的是,放开的REITs工具也必须是在细则中所列国家或地区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海”资金比例上限15%
另一大亮点在于,统一了投资比例。按照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闭门讨论会上的解读,具体是指:境内外合并计算各类投资品种,以及单项品种投资比例参照境内同类品种执行。
如果单就“出海”总盘子比例来看,新政规定“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单一国家或地区的投资上限为5%”,旨在分散国别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控制市场波动幅度较大的新兴市场的风险,新政设置了“在新兴市场投资上限为5%”的规定。
另外,在境外投资方面,新政强调保险机构应当控制短期资金融出、融入,对此规定“逆回购交易及隔夜拆出融出的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因交易估算目的拆入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且拆入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简化申报流程
在多位保险机构投资高管看来,此次实施细则的拟定,拓宽了投资范围,简化了申报流程。“主要表现在:统一申报,一次核准。如首次申报,委托人统一报送境外投资方案;如果非首次申报,材料从简。”
“境外投资闸门基本放开,只要保险机构资质达标、风控措施到位,就可以‘出海’。”上述一位高管告诉记者,所谓的“资质”考量,即指作为委托人的保险机构须具备偿付能力及专业人员配置,以及对受托人在净资产、资产管理经验年限等提出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境外投资风险相对较大,征求意见稿将挂钩偿付能力充足率设定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不低于150%”;另外,要求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