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允许向特定对象私募发行
2012-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非上市公众公司允许向特定对象私募发行
(上接1版)结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特点,《办法》设计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制度。一是储架发行制度,监管部门一次性核准其发行申请,公司在3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且发行数量不低于总量的50%,其余可根据项目需求在12个月内分次择机募集完毕;二是快速融资豁免制度,对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足200人的或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要求其向监管部门申请核准,可自办发行,事后备案。
为促进公司依法自治,《办法》还要求公司在章程中约定股东间矛盾和纠纷的解决机制,并支持股东通过仲裁、调解、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主张其合法权益。同时,《办法》还建立了与当前市场现状及投资者成熟程度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强化投资者“风险自担、买者自负”的理念,严格防范系统性风险。
市场人士认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的建立,对完善资本市场多层次、多渠道服务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拓展资本市场的覆盖面和包容能力,支持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现代农业企业、小微企业的股本融资、股份转让等活动,促进非上市公众公司稳步成长,服务于加快实体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都具有积极、深远的影响。
另据前述负责人透露,在《办法》这一基础性制度之上,监管部门还将着手构建一个非上市公司监管体系,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则,将在日后陆续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