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财经新闻
  • 4:财经海外
  • 5:公司
  • 6:市场
  • 7:互动
  • 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9:股市行情
  • 10:市场数据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专 版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忌惮希腊危机 全球央行紧急总动员
  • 国际金融协会呼吁
    二十国集团执行宽松货币政策
  • ■环球速递
  • 瑞士前总统:
    对欧洲经济前景很看好
  • 希腊左派领导人警告投机者
    不要押注希腊退出欧元区
  • 降级麻烦侵扰欧洲 法国荷兰“中枪”
  • 非上市公众公司允许向特定对象私募发行
  •  
    2012年6月16日   按日期查找
    4版:财经海外 上一版  下一版
     
     
     
       | 4版:财经海外
    忌惮希腊危机 全球央行紧急总动员
    国际金融协会呼吁
    二十国集团执行宽松货币政策
    ■环球速递
    瑞士前总统:
    对欧洲经济前景很看好
    希腊左派领导人警告投机者
    不要押注希腊退出欧元区
    降级麻烦侵扰欧洲 法国荷兰“中枪”
    非上市公众公司允许向特定对象私募发行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非上市公众公司允许向特定对象私募发行
    2012-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非上市公众公司允许向特定对象私募发行

      (上接1版)结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特点,《办法》设计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制度。一是储架发行制度,监管部门一次性核准其发行申请,公司在3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且发行数量不低于总量的50%,其余可根据项目需求在12个月内分次择机募集完毕;二是快速融资豁免制度,对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足200人的或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要求其向监管部门申请核准,可自办发行,事后备案。

      为促进公司依法自治,《办法》还要求公司在章程中约定股东间矛盾和纠纷的解决机制,并支持股东通过仲裁、调解、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主张其合法权益。同时,《办法》还建立了与当前市场现状及投资者成熟程度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强化投资者“风险自担、买者自负”的理念,严格防范系统性风险。

      市场人士认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的建立,对完善资本市场多层次、多渠道服务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拓展资本市场的覆盖面和包容能力,支持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现代农业企业、小微企业的股本融资、股份转让等活动,促进非上市公众公司稳步成长,服务于加快实体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都具有积极、深远的影响。

      另据前述负责人透露,在《办法》这一基础性制度之上,监管部门还将着手构建一个非上市公司监管体系,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则,将在日后陆续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