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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监管把握两项原则
    2012-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唐真龙 ○编辑 邹靓

      闵路浩

      ⊙记者 唐真龙 ○编辑 邹靓

      

      6月20日,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副巡视员闵路浩在出席由上海证券报社主办的2012中国信托业峰会暨第六届“诚信托”奖颁奖大会时发表主题演讲,系统介绍并阐述了中国信托公司的基本监管要求、发展现状、重点风险监管,并对信托公司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

      对于目前市场广泛关注的房地产信托风险问题,闵路浩表示,根据判断,房地产信托业务目前不会带来系统性的风险。

      由于房地产调控导致市场低迷,目前市场上对于房地产信托“狼来了”的论调不绝于耳。闵路浩指出,房地产信托的风险主要看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各家信托公司对具体业务风险的把控以及出现风险以后各家公司的应对能力。“具体到房地产风险,不是一个简单的狼来了,要对每家公司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闵路浩表示。他指出,银监会对全行业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做过两次全面的风险排查,这些排查是逐个项目进行的。此外在具体的措施上采取实时监控、实时进行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的方式。

      除房地产信托业务之外,信政合作业务也在监管层的重点监管之列。闵路浩指出,目前各家信托公司在从事信政合作业务之时,还是非常谨慎的,首先是挑地区,谨慎选择合作的对手,谨慎判断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担保措施等等。因此,信政合作业务的量目前还在继续萎缩。

      “我们的监管,把握了两个重要的原则,一个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第二个是所谓的穿透原则。”对于中国信托业的监管,闵路浩表示。由于信托业务形式灵活,在业务性质认定上往往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他指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要注意从交易动机或目的角度入手,附之业务设计模式、期限、费率等要素加以判断。如房地产假股权类业务,往往设计初衷在于规避贷款“四、三、二”监管要求,表象上期限相对真股权短,收益率测算方式以固定收益测算为主。

      对于穿透原则,他指出,信托业务模式复杂,结构主线识别上往往采用穿透原则。穿透原则有助于恢复多重复杂业务结构的本质化,是监管人员评判业务实质的重要方法。

      回顾过去十年,我国信托行业法制建设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不过闵路浩指出,信托制度的不完善仍是影响信托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方面,《信托法》作为调整和规范信托关系的基本民事关系法,仅规范了市场自由,而作为强调市场秩序的信托业法的长期缺失,已经严重影响了信托制度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和信托业的统一规范。

      他透露,今年两会期间,信托业界大概有20多位人士向全国两会提了一个提案,要求加强信托法制建设,全国人大财经委收到这个提案之后非常重视,目前正在调研,接下来银监会、信托行业将会协助全国人大在这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工作。

      闵路浩指出,有无完备的调整信托机制的法律制度,是信托业能否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信托业在新时期的更大拓展空间呼唤信托法制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