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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96 证券简称:星网锐捷 公告编号:临2012-21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6月29日上午 9:00;

      2.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167号融侨水乡酒店主楼第二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全体股东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2,189,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6.20%。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律师、刘超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奕豪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62,18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62,18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62,18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刘超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