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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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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二〇一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2-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85 证券简称:海螺水泥 编号:临2012-18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二〇一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及召开方式:

    会议时间:2012年8月21日(星期二)上午九时召开

    会议地点: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南路1011号本公司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二、会议内容:

    1、逐项审议及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议案:

    (1)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发行公司债券有关规定的要求,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2)发行数量:本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票面本金总额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公司债券”)。

    (3)债券期限:本次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不超过10年期(含10年期)。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将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或两名执行董事根据发行时公司需求及市场情况确定。

    (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次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由本公司与主承销商(保荐机构)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5)债券价格:按面值100元发行。

    (6)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和调整债务结构。

    (7)发行对象及向本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公司债券拟于中国境内向公众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8)担保安排: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拟由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9)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10)偿付债券本息之保障措施: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或两名执行董事在本次公司债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情况时,将至少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a)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b)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c)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d)与公司债券相关的公司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11)本次发行的授权事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或两名执行董事根据公司特定需要以及其它市场条件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a)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具体配售安排、上市地点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b)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申报事宜;

    (c)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d)签署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和文件,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e)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长及/或两名执行董事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f)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相关上市事宜;

    (g)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它事项;

    (h)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2、审议及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对本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修订的议案(有关章程修订之详情请参见附件一)。

    3、审议及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关于修订本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因经营范围修订涉及之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有关经营范围修订之详情请参见附件二)。

    4、审议及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关于为本公司附属公司之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有关担保详情请参见附件三)。

    三、参加会议人员:

    1、2012年7月20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审计师。

    四、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五、其它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预计需时半天,出席会议代表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拟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请于2012年8月1日前将填妥的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登记表(见附件四)传真或邮寄至公司的联系人。

    3、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南路1011号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邮编:241070

    电话:0553-8398927/8398911

    传真:0553-8398931

    联系人:杨开发 廖丹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一:公司章程建议修订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拟对本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本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内容为: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现全文修改为: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本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九A条:

    原内容为:

    第一百六十九A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如实现盈利,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如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如果有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全文修改如下:

    第一百六十九A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如实现盈利,董事会应当就现金利润分配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综合考虑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详细说明现金利润分配安排的理由,制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积极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的问题,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如公司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如果有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若公司盈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情况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在本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九A条后增加第一百六十九B条:

    第一百六十九B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关于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附件二: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建议案

    根据本公司海外项目发展的需要,拟对本公司经营范围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修订,具体如下:

    经营范围原内容:

    许可经营项目:煤炭批发、零售;一般经营项目:水泥及辅料、水泥制品生产、销售、出口,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生产、销售、进口;电子设备生产、销售;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修订后内容:

    许可经营项目:煤炭批发、零售;承包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一般经营项目:水泥及辅料、水泥制品生产、销售、出口、进口,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生产、销售、出口、进口;电子设备生产、销售、出口、进口;技术服务。

    (注:上述修订后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附件三:本公司为其下列附属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序号被担保附属公司名称比例

    (%)

    比例

    (%)

    担保金额

    (万元)

    担保

    期限

    1宝鸡市众喜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10095.667,0001年
    2广西四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8085.725,0001年
    3佛山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079.4410,0003年
    4祁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077.9513,3005年
    5淮安楚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077.745,0673年
    6安徽宣城海螺水泥有限公司10074.7220,0003年
    7象山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070.9010,0005年
    合 计70,367-

    附件四:二○一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登记表、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登记表

    截止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本单位/个人 持有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计 股,将出席公司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召开的二○一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姓名: 持有股数:

    股东账号: 身份证号码:

    股东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签署(盖章): 签署日期: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全权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身份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 签署日期:

    证券代码:600585 证券简称:海螺水泥 编号:临2012-17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有效。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有效表决票数8票,其中赞成票8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本次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发行公司债券有关规定的要求,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2、发行数量:本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票面本金总额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公司债券”)。

    3、债券期限:本次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不超过10年期(含10年期)。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将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或两名执行董事根据发行时公司需求及市场情况确定。

    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次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由本公司与主承销商(保荐机构)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5、债券价格:按面值100元发行。

    6、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和调整债务结构。

    7、发行对象及向本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公司债券拟于中国境内向公众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8、担保安排: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拟由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9、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10、偿付债券本息之保障措施: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或两名执行董事在本次公司债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情况时,将至少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与公司债券相关的公司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11、本次发行的授权事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或两名执行董事根据公司特定需要以及其它市场条件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具体配售安排、上市地点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申报事宜;

    (3)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签署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和文件,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5)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长及/或两名执行董事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相关上市事宜;

    (7)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它事项;

    (8)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同意对本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本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内容为: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现全文修改为: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本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九A条:

    原内容为:

    第一百六十九A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如实现盈利,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如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如果有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全文修改如下:

    第一百六十九A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如实现盈利,董事会应当就现金利润分配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综合考虑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详细说明现金利润分配安排的理由,制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积极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的问题,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如公司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如果有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若公司盈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情况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在本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九A条后增加第一百六十九B条:

    第一百六十九B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关于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根据本公司海外项目发展的需要,同意对本公司经营范围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因经营范围修订涉及之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经营范围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经营范围原内容:

    许可经营项目:煤炭批发、零售;一般经营项目:水泥及辅料、水泥制品生产、销售、出口,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生产、销售、进口;电子设备生产、销售;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修订后内容:

    许可经营项目:煤炭批发、零售;承包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一般经营项目:水泥及辅料、水泥制品生产、销售、出口、进口,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生产、销售、出口、进口;电子设备生产、销售、出口、进口;技术服务。

    (注:上述修订后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三项议案进行审议的议案。

    特此公告。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