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观点·评论
  • 12:上证面对面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信息披露
  • A4:信息披露
  • A5:信息披露
  • A6:公司·纵深
  • A7:公司·动向
  • A8:路演回放
  • A9: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10: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11:股市行情
  • A12:市场数据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A61:信息披露
  • A62:信息披露
  • A63:信息披露
  • A64:信息披露
  • A65:信息披露
  • A66:信息披露
  • A67:信息披露
  • A68:信息披露
  • A69:信息披露
  • A70:信息披露
  • A71:信息披露
  • A72:信息披露
  • A73:信息披露
  • A74:信息披露
  • A75:信息披露
  • A76:信息披露
  • A77:信息披露
  • A78:信息披露
  • A79:信息披露
  • A80:信息披露
  • A81:信息披露
  • A82:信息披露
  • A83:信息披露
  • A84:信息披露
  • A85:信息披露
  • A86:信息披露
  • A87:信息披露
  • A88:信息披露
  • A89:信息披露
  • A90:信息披露
  • A91:信息披露
  • A92:信息披露
  • A93:信息披露
  • A94:信息披露
  • A95:信息披露
  • A96:信息披露
  • A97:信息披露
  • A98:信息披露
  • A99:信息披露
  • A100:信息披露
  • A101:信息披露
  • A102:信息披露
  • A103:信息披露
  • A104:信息披露
  • A105:信息披露
  • A106:信息披露
  • A107:信息披露
  • A108:信息披露
  • A109:信息披露
  • A110:信息披露
  • A111:信息披露
  • A112:信息披露
  • A113:信息披露
  • A114:信息披露
  • A115:信息披露
  • A116:信息披露
  • A117:信息披露
  • A118:信息披露
  • A119:信息披露
  • A120:信息披露
  • A121:信息披露
  • A122:信息披露
  • A123:信息披露
  • A124:信息披露
  • A125:信息披露
  • A126:信息披露
  • A127:信息披露
  • A128:信息披露
  • A129:信息披露
  • A130:信息披露
  • A131:信息披露
  • A132:信息披露
  • A133:信息披露
  • A134:信息披露
  • A135:信息披露
  • A136:信息披露
  • A137:信息披露
  • A138:信息披露
  • A139:信息披露
  • A140:信息披露
  • T1:汽车周刊
  • T2:汽车周刊
  • T3:汽车周刊
  • T4:汽车周刊
  • T5:钱沿周刊
  • T6:钱沿周刊
  • T7:钱沿周刊
  • T8:钱沿周刊
  • (上接A3版)
  • (上接A3版)
  •  
    2012年7月19日   按日期查找
    A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4版:信息披露
    (上接A3版)
    (上接A3版)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上接A3版)
    2012-07-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的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买入申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撮合成交,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实时成交。

    网上认购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先进行网上认购的投资者的认购数量将优先得到满足,上交所交易系统将实时确认成交。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如网上发行数量获得全额认购,则不进行回拨;如网上发行数量认购不足,则将剩余部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采取单向回拨,不进行网下向网上回拨。

    4、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超过1手的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投资者认购数量上限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凡参与网上认购的投资者,认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并办理指定交易,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认购日2012年7月23日(T日)之前开立上交所证券账户及办理指定交易。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存入足额资金的认购者,需在网上认购日之前(含当日)存入全额认购款,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认购者,必须在网上认购日之前(含当日)在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设资金账户,并存入全额认购款。资金不足部分的认购视为无效认购。

    6、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认购次数不受限制。

    (五)结算与登记

    网上发行的结算和登记按照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六)网上发行注册

    本次网上发行注册由登记公司根据网上认购结果进行资金清算确认有效认购后进行注册。如登记公司的结算参与人2012年7月24日(T+1日)未能完成认购资金清算义务,登记公司将根据资金缺口,对该结算参与人名下所有认购按时间顺序从后向前确定无效认购。

    四、网下发行

    (一)发行对象

    网下发行的对象为在登记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包括未参与网下询价的合格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400,000万元,网下发行规模预设为发行总额的90%,即360,000万元,包括3年期品种225,000万元和5年期品种135,000万元。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如网上发行数量获得全额认购,则不进行回拨;如网上发行数量认购不足,则将剩余部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采取单向回拨,不进行网下向网上回拨。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每个机构投资者的最低申购单位为10,000手(1,000万元),超过10,000手的必须是1,000手(100万元)的整数倍。

    (三)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四)发行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期限为3个交易日,即2012年7月23日(T日)至2012年7月25日(T+2日)。

    (五)申购办法

    1、凡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已开立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12年7月20日(T-1日)前开立证券账户。

    2、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向联席主承销商传真《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的》进行申购,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机构投资者认购意向,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并向获得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发送《配售缴款通知书》或与其签订《网下认购协议》。

    (六)配售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机构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原则: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

    (七)缴款

    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按照规定及时缴纳认购款,认购款须在2012年7月25日(T+2日)12:00前足额划至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划款时请注明机构投资者全称和“国电电力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认购资金”字样,同时向联席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

    收款单位: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账 号:44201518300052504417

    支付系统清算行行号:105584000440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湖滨花园裙楼(华侨城兴隆街22号)

    电话:0755-26922082

    (八)网下发行注册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发行结果,将网下发行的注册数据于2012年7月26日(T+3日)的12:00前以书面和电子数据形式报送上交所,同时按要求生成电子数据,报送登记公司进行注册登记。

    (九)违约申购的处理

    对未能在2012年7月25日(T+2日)12:00前缴足认购款的机构投资者将被视为违约申购,联席主承销商有权取消其认购。联席主承销商有权处置该违约投资者申购要约项下的全部债券,并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违约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五、认购费用

    本期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六、风险提示

    联席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期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七、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

    联系人:李忠军、徐伟中、高振立、张培、刘刈、孙梦莎

    联系电话:010-58682100

    传真:010-64829902

    (二)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联席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7层

    联系人:刘彤、李磊、许悦平、张长虹、汪浩、汪纯冰、王雨泽、梁莹

    电话:010-57601911

    传真:010-57601990

    (三)联席主承销商

    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层

    联系人:陈嘉斌、黄艳琼、王卓

    联系电话:010-58328530、010-58328521、010-58328526

    传真:010-58328534

    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9层

    联系人:刘斌、陈忠华、韩海萌

    联系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附件一: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

    填表前请详细阅读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及填表说明。

    本表一经申购人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联席主承销商后,即构成申购人发出的、对申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办人姓名 传真号码 
    联系电话 托管券商席位号 
    证券账户名称(上海) 证券账户号码(上海) 
    利率询价及申购信息
    3年期品种(3.8%-4.4%)5年期品种(3.95%-4.55%)
    票面利率(%)申购金额(万元)票面利率(%)申购金额(万元)
        
        
        
        
    重要提示:请将此表填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2年7月20日13:00至15:00时前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联席主承销商处。

    申购传真: 010-57601765/66、010-57601771/72 咨询电话:010-57601871、57601889、57601903、010-58328526

    5、申购人理解并接受,如果其获得配售,则有义务按照《配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将认购款足额划至联席主承销商通知的划款账户。如果申购人违反此义务,联席主承销商有权处置该违约申购人订单项下的全部债券,同时,本申购人同意就逾时未划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联席主承销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联席主承销商由此遭受的损失;

    6、申购人理解并接受,如果遇不可抗力、监管者要求或其他可能对本期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在经与主管机关协商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有权暂停或终止本期发行。

    (单位盖章)

    2012年 月 日


    填表说明:(以下内容不需传真至联席主承销商处,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参与本次网下利率询价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应认真填写《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一般法人填写其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简称”+“证基”+“中国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填写“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填写“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3、有关票面利率和申购金额的限制规定,请参阅发行公告相关内容;

    4、票面利率应在询价利率区间内由低到高填写,最小变动单位为0.01%;

    5、每个询价利率上的申购总金额不得少于100万元(含1,00万元),并且必须是100万元的整数倍;

    6、最多可填写5档(含)票面利率及相应的认购金额;

    7、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申购金额是指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该申购利率时,投资者的最大投资需求;

    8、每家机构投资者只能报价一次,重复报价视为无效;

    9、票面利率及申购金额填写示例(声明:本示例数据为虚设,不含任何暗示,请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填写)。

    假设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询价区间为4.30%—5.00%。某投资者拟在不同票面利率分别申购不同的金额,其可做出如下填写:

    票面利率(%)申购金额(万元)
    4.601,000
    4.703,000
    4.805,000
    4.907,000

    上述报价的含义如下:

    ●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高于或等于4.90%,有效申购金额为7,000万元;

    ●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90%,但高于或等于4.80%时,有效申购金额5,000万元;

    ●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80%,但高于或等于4.70%时,有效申购金额3,000万元;

    ●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70%,但高于或等于4.60%时,有效申购金额1,000万元;

    ●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60%时,该申购要约无效。

    10、参与网下利率询价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本发行公告要求的时间内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联席主承销商处。

    11、本表一经申购人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达至联席主承销商后,即对申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撤消。若因机构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申购人自行负责。

    12、投资者须通过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方式参与本次网下利率询价,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010-57601765/66、010-57601771/72;咨询电话:010-57601871、57601889、57601903、010-58328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