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财经新闻
  • 4:观点·评论
  • 5:公司
  • 6:市场
  • 7:市场趋势
  • 8:开市大吉
  • 9:信息披露
  • 10:信息披露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A1:基金周刊
  • A2:基金·基金一周
  • A3:基金·市场
  • A4:基金·基金投资
  • A5:基金·视点
  • A6:基金·海外
  • A7:基金·专访
  • A8:基金·封面文章
  • A10:基金·专版
  • A11: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2: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3:基金·理财
  • A14:基金·互动
  • A15:基金·特别报道
  • A16:基金·人物
  •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012年7月23日   按日期查找
    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19版:信息披露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2年5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7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本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2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A类基金份额:指本基金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38.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2,750万元

      联系人:赵婧

      联系电话:(0755)88318702

      股权结构应为: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9.560%)、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37.363%)、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989%)、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593%)、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5.49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文学先生,英国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硕士。2011年6月至今任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11月至今兼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1993年7月至2011年11月先后担任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体改、外汇管理、稽核副处长;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先生,西班牙巴塞罗那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商业管理硕士。2007年6月至今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及中国首席营运官,曾任摩根士丹利并购部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西班牙财富管理子公司首席执行官,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金融机构部主管。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Navtej Singh Nandra先生,德里大学商学学士,印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2010年6月至今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国际业务主管、摩根士丹利房地产和商业银行策略主管,曾为博思艾伦咨询公司全球金融服务业务合伙人,美林证券全球投资银行首席运营官、Nuveen资产管理公司和MLITS印度董事、美林证券多样化金融服务业务主管、美林证券全球资产管理部首席运营官、Edelweiss资本董事,Edelweiss Tokio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DTZ控股公司资深顾问。现任本公司董事。

      于华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鲁汶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博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所长,加拿大鲍尔集团亚太分公司基金与保险业务副总裁,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投资管理业务主管。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并代表中国证券业协会任国际资产管理协会董事。

      洪家新先生,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院世界经济专业研究生,同济大学EMBA研究生。2000年10月至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监事长、副总裁、总裁兼法定代表人。曾任飞乐音响证券投资公司总经理,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委会组长。现任本公司董事。

      赵恒先生,西安大学计划统计学专业,经济学学士。1985年9月至今任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研究所研究室干部、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监、副总裁。现任本公司董事。

      洪小源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科学硕士。2011年9月至今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07年5月至今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任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上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商昆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达远东保险顾问有限公司、招商局保险有限公司和招商局(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张嵩涛先生,英国兰开夏大学工商管理学学士,拉夫堡大学金融学硕士。2007年9月至今任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董事。

      Andrew Gordon Williamson先生,英国南安普顿大学社会科学理学士。曾任Coopers & Lybrand会计事务所(英国伦敦)审计师,Coopers & Lybrand会计事务所(香港)审计经理,汇丰银行集团(香港)财务会计师、香港区会计经理、亚太区首席会计师、亚太区财务策划主管。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Paul M. Theil先生,耶鲁大学东亚研究学士、硕士,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法学院法律博士(JD)。目前担任中安信业董事长,曾任摩根士丹利亚洲私募股权部门主管、美国驻华大使馆一秘。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苗复春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专业硕士。2007年5月至今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公司顾问。曾任内蒙古商业局、计委科长,中国社科院技术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务院技术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务院办公厅副局长,外经贸部办公厅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执行副总裁,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后。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产业组织与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教于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何斐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美国南方卫理会大学法学硕士、法律博士。1992年5月至今任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教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海东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11年12月至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曾任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会计,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营业部部门副经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客户资产存管中心总经理、合规稽核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长。

      蒋蓓怡女士,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会计学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澳大利亚特许注册会计师,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执行董事,曾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董事、德意志银行亚太总部助理副总裁、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分析师,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分析师。现任本公司监事。

      吴慧峰先生,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学士,北京大学国家经济研究院硕士,1999年至今担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兼任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结算中心主任。现任本公司监事。

      成立立女士,英国兰开夏电子工程学士,英国兰卡斯特大学金融专业硕士。2005年至今任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

      张力女士,中国人民大学劳动经济专业硕士。2008年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兼综合管理和人力资源部总监。曾就职于深圳达能益力饮品有限公司,深圳益力康源饮品有限公司和联合饼干(中国)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梅萍女士,武汉理工大学第三产业经济专业经济学硕士。2006年6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市场发展部副总监兼客户服务中心主任。曾就职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武汉新兰德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于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卫先生,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硕士、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19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工作经历。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基金监管处、机构监管二处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等职务。2009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秦红女士,北京大学国民经济管理学学士,具有14年基金行业从业工作经历。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市场发展部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部总监。2009年4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央财大理财规划师培训班基金讲师。

      沈良先生,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具有10年金融行业工作经历。曾任香港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加拿大宏利金融有限公司企业精算和融资经理,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亚太区地区发展高级经理、投资分析师,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总监,香港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2011年9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锦女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15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工作经验。曾就职于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交易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助理,资产管理部理财部副经理、经理,研究所研究员,2003年9月加入本公司,曾任基金运营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轶女士

      中央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系国民经济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验。2005年7月加入本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11月起任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徐卫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委员:何滨女士,基金经理;徐强先生,研究管理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必须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具体包括:

      (1) 董事会负责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基金管理人基本管理制度,对确保基金管理人建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汇报。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设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活动合法合规。

      (3)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可独立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经营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实施对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以及解决公司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5)风险管理部跟踪和报告投资管理中的市场风险,评价基金投资业绩,并根据风险收益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为投资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支持。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向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7)各业务部门及员工对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执行公司的各项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控,对本部门的风险管理负全部责任。每一位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控制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在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时负有报告、反馈和改进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四个级别:第一级别是公司章程;第二级别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级别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级别是公司各委员会、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持续修订和更新各项制度,使其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2)建立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经营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注重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制度约束、学习培训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并贯穿到各个业务环节。

      (3)建立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基金管理人建立起各岗位的自控与互控、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督制衡、监察稽核部和督察长的独立监督等内控防线。

      (4)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及监督等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并通过清晰的汇报路径,使相关部门及经营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及时、快速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5)强化风险管理措施。随着业务发展及技术进步,基金管理人开始更多地采取系统化监控措施,增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实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采用数量化分析方法,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1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7,723.3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90%。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92.0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4%,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2%。利息净收入2,230.1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41%。净利差为2.56%,净利息收益率为2.68%,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87.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3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33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50 多个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1 年“世界银行品牌500 强”中位列第10,较去年上升3 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 强中排名第108 位,较去年上升8 位。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先后摘得《亚洲金融》、《财资》、《欧洲货币》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24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2011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2011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下接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