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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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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27版)

      l)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m)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n)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o)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p)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q)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r)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s)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t)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u)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v)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w)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x)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y)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z)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aa)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b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cc) 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dd)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e) 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ff)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六)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4.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5.指数投资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500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中证5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因此中证500指数的市场表现将影响到基金业绩的表现,当中证500指数出现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2)指数复制风险

      本基金采用分层抽样的方式来复制中证500指数,能否有效地复制指数并将跟踪误差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对本基金的收益将产生影响。当复制方法由于市场条件受到限制或者替代股的选择存在错误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3)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4)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分级结构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华商中证500 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 B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基金运作特有的风险:

      (1)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华商中证500 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华商中证500 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华商中证500 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华商中证500 B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华商中证500 B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将大于华商中证500份额和华商中证500 A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即华商中证500 B份额的净值波动性将高于其他两类基金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华商中证500 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 B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折/溢价交易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机制有助于将折/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但华商中证500 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 B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此外,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影响,华商中证500 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 B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500 A份额持有人或华商中证500 B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当华商中证500 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 B份额终止运作后,华商中证500 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 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也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份额转换的风险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500 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 B份额的净值增长将全部折算成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当华商中证500 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 B份额终止运作后,华商中证500 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 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办理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的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会员单位不具备基金代销业务资格而导致的不能直接赎回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风险。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华商中证500 A份额或华商中证500 B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7.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 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以及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风险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标的指数变更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华商中证500份额、中证500A份额与中证500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中证中证500份额、中证500A份额与中证5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基金合同》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终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但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之规定对中证500A份额和中证500B份额进行净值计算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作其同时持有按4:6的比例分离的中证500A份额和中证500B份额,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中证500A份额和中证500B份额数享有并行使份额折算的权利。

      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权益。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终止《基金合同》;

      b) 更换基金管理人;

      c) 更换基金托管人;

      d)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f) 变更基金类别;

      g)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h)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i)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j)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k)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500份额、中证500A份额、中证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l)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m)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b)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c)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d)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f) 标的指数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g)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h)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500份额、中证500A份额、中证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500份额、中证500A份额、中证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500份额、中证500A份额、中证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500份额、中证500A份额、中证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b)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c)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d)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f)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g)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a)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b)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500份额、中证500A份额、中证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500份额、中证500A份额、中证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d)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500份额、中证500A份额、中证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份额(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500份额、中证500A份额、中证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500份额、中证500A份额、中证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500份额、中证500A份额、中证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500份额、中证500A份额、中证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500份额、中证500A份额、中证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a)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3.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所有份额(包括华商中证500份额、华商中证500A类份额、华商中证500B类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a)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b)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c)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d)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e)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f)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g)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每日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

      如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及第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50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85%-95%,其中投资于中证5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d)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85%-95%,其中投资于中证5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e)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k)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a) 承销证券;

      b)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c)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f)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g)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h)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a)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b)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c)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d)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e)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f)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g)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h)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i)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j)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本基金合同在分级运作期内终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华商中证500份额、中证500A份额与中证500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中证500份额、中证500A份额与中证5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本基金合同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终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日期: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50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85%-95%,其中投资于中证5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b)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85%-95%,其中投资于中证5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c)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d)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a) 承销证券;

      b)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c)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f)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g)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a)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b)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c)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a)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b)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c)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d)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e)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a)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f)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 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表,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表,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地址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寄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取消寄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资讯服务

      1.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免长途费),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80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