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财经新闻
  • 4:观点·专栏
  • 5:公司
  • 6:市场
  • 7:市场趋势
  • 8:开市大吉
  • 9:专版
  • 10:专 版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A1:基金周刊
  • A2:基金·基金一周
  • A3:基金·市场
  • A4:基金·基金投资
  • A5:基金·视点
  • A6:基金·焦点
  • A7:基金·QFII
  • A8:基金·封面文章
  • A10:基金·理财
  • A11:基金·特别报道
  • A12: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3: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4:基金·互动
  • A15:基金·专访
  • A16:基金·海外
  • 银监会设立信息科技监管部
  • 穿越周期 聚焦成长
  • 员工持股计划从制度上对内幕交易说不 将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 黎晓宏:着力构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扎实推进反腐倡廉
  • 深交所发布两主题指数
  • 上市公司热议《暂行办法》 员工持股是企业发展有效动力
  •  
    2012年8月6日   按日期查找
    2版: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 2版:要闻
    银监会设立信息科技监管部
    穿越周期 聚焦成长
    员工持股计划从制度上对内幕交易说不 将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黎晓宏:着力构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扎实推进反腐倡廉
    深交所发布两主题指数
    上市公司热议《暂行办法》 员工持股是企业发展有效动力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员工持股计划从制度上对内幕交易说不 将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2012-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毛明江

      

      作为境外成熟市场相当普遍的制度设计之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即将在我国市场破题。证监会5日发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内容、实施程序、管理模式、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将在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发布实施。

      《暂行办法》适合所有类型的上市公司,相关条款符合所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业内人士认为,该办法体现了自治自愿、利益兼顾、风险分散、强化信披、放松管制、严防内幕交易等六大特点,实施后将可帮助建立员工与股东、公司利益相关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同时还将有助于支持和培育专业机构投资者、培育市场长期投资理念。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为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保障,包括管理层在内的上市公司员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法律障碍。

      从《暂行办法》的内容看,其条款设置体现了自治自愿、利益兼顾、风险分散、强化信披、放松管制、严防内幕交易等六大特点。

      首先,《暂行办法》规定公司应当依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具体内容,同时须尊重员工的参与意愿,不能强制摊派。其次,员工持股计划需要兼顾股东、员工、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再者,为合理分散风险、合理分布股权,《暂行办法》对计划现金薪酬数额、员工资金规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票比重、单个员工持股比重等均设定了上限。

      《暂行办法》还充分体现了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放松管制、加强行为监管的特点。

      依照规定,员工持股计划不设行政审批要求、员工持股计划所选择的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不设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及部分强制性要求外,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问题,均交由参与方自行约定。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须避开公司股票价格敏感期,并严厉禁止计划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而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也设置了严格的独立性要求,并制度化杜绝其出现利益输送及内幕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能够建立员工可享有公司成长和参与经营决策的机制,将员工收入的未来收益和公司股票的未来价值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当前推出《暂行办法》,是必要的,也恰逢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