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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2-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89 证券简称:瑞康医药 公告编号:2012-036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二、会议通知情况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2012年7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已经披露。

      三、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2年8月6日(星期一)14:30-16:3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2年8月5日15:00至2012年8月6日15:00;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8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3、 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机场路326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韩旭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证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53,952,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7.5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52,684,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6.17%;

      2、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1,268,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宋卫京律师、张国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3,951,638股,反对0股,弃权11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0%、0.00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表决结果为:同意53,951,638股,反对11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0.002%、0%。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3,951,638股,反对0股,弃权11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0%、0.002%。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3,951,638股,反对0股,弃权11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0%、0.002%。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3,951,638股,反对0股,弃权11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0%、0.002%。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3,951,638股,反对0股,弃权11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0%、0.002%。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3,951,638股,反对0股,弃权11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0%、0.002%。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补充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3,951,638股,反对0股,弃权11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0%、0.002%。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宋卫京律师、张国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会议备查文件

      1、《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