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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1海正债2012年付息公告
    2012-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12-25号

      债券代码:122094 债券简称:11海正债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1海正债201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1年8月25日至8月29日发行的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2年8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11年8月25日(起息日)至2012年8月2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1海正债(122094)

    4、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

    6、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5%,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起息日:2011年8月25日。

    8、付息日: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8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6年8月25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该公司在随后2011年度跟踪评级中,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维持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AA。

    12、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50%。每手“11海正债”面值1000派发利息为65.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2年8月24日

    2、债券付息日:2012年8月2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2年8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海正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海正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2.0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海正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5.0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8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海正债”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8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海正债”的QFII最晚于2012年8月31日(含当日)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1海正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本公司联系人处,并将原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2)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2年8月31日(含当日)将应纳税款项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填写“11海正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联系人联系并确认。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台州市椒江支行

    账户号码:1207011109021000728

    账户名称: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证券部

    咨询电话:0576-88827809

    传 真:0576-88827887

    邮寄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46号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于2012年8月31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联系人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骅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46号

    联系人:张敏

    邮政编码:318000

    电话:0576-88827809

    传真:0576-88827887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号

    联系人:周亮、华佳

    电话:0571-87903765,87902082

    传真:0571-87902749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 68870114

    传真:021-58755802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8月17日

    附件:“11海正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项目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国别(地区)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8月24日收市后持有债券张数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写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