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2-019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12年8月17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226,982,800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56.60%。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杜有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长马廷义先生因公事出差无法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杜有东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二)审议的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6,982,80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杨权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认为:“明泰铝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泰铝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泰铝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