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届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编号:临2012-27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届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五届二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8月16日上午9:30在杭州巨化宾馆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十二人,实到董事十二人。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财务负责人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杜世源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后,以举手表决方式做出如下决议:
一、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该报告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该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授信的议案》
为了用好境外融资平台,完善境内外融资互补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满足拓展国际贸易和国际市场的资金需要,同意由全资子公司巨化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在完成设立登记后,向当地银行申请融资授信,合计授信14,000万美元,授信类为综合授信,包括背对背信用证额度,前对背信用证额度,DNF/NF远期合约额度,多币种贷款等业务,授信期限一年。授信银行、授信金额如下:
授信银行 | 授信金额 |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 3,000万美元 |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 3,000万美元 |
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 | 3,000万美元 |
中国建设银行香港分行 | 3,000万美元 |
星展银行香港分行 | 1,000万美元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 1,000万美元 |
合计 | 14,000万美元 |
四、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的议案》
为了适应公司经营管理和未来竞争需要,转变机关职能,理顺管理关系,优化管理流程,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构建精简高效、管理科学、适应竞争和发展的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对公司现有的经营管理机构进行调整。
调整方案为:组建综合管理部,将总经理办公室的现有职能(消防保卫职能除外),企管部的综合管理、一体化管理体系、计划、统计职能,发展部的信息化管理职能划入综合管理部。组建对外经济合作部,增加公司对外经济与技术合作职能,并将发展部的发展规划、项目前期、开发管理职能,建设部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程预结算、土地房产管理职能划入对外经济合作部。将企管部经济责任制管理职能划入人力资源部。不再保留总经理办公室、企管部、发展部、建设部。将总经理办公室的消防保卫职能,企管部的现场管理、班组管理,生产部的各专业管理,建设部的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发展部的安全环保单项验收等职能移交各分子公司管理。其他职能按有利于理顺管理关系、转变职能、优化流程、强化管控、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合理划分公司部门与各分子公司职责和管理权限。
调整后,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为:综合管理部、对外经济合作部、人力资源部、生产部、证券部、财务部、营销中心,共七个管理部门,精简两个部门。
授权总经理根据本次经营管理机构调整的目的、原则和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为了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力量,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聘任王晓宇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王晓宇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聘任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有利于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力量。同意董事会的决定。
王晓宇女士简历:
1970年3月出生,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曾任巨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副部长、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巨化营销中心总经理。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六、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该规划内容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修订《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提高公司现金分红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同意将《公司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修订《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经公司营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本公司现经营范围为:危险化学品生产(范围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混肥料的生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气瓶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提供有关技术服务、咨询和技术转让,经营进出口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为满足公司化工产品生产销售、贸易和出口需要,同意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范围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危险化学品批发的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混肥料的生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气瓶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提供有关技术服务、咨询和技术转让,经营进出口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并按上述变更,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做出修订。上述经营范围变更及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修订内容最终以国家营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将本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八、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同时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情况,同意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七十七条、一百七十三条进行如下修订:
1、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原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氟化工原料及后续产品、基本化工原料及后续产品和化肥的生产与销售,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气瓶检验。一般经营项目:提供有关技术服务、咨询和技术转让,经营进出口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包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范围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危险化学品批发的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混肥料的生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气瓶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提供有关技术服务、咨询和技术转让,经营进出口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2、修改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
原为: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修改第一百七十三条
原为: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为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在盈利年度及具备利润分配条件下,应当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投资者来访接待等方式沟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高于注册资本的10%;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额的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股本规模、股本结构等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状况、经营发展等实际,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在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事宜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子公司现金分红回报
为提高公司的现金分红能力,公司应积极督促控股子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原则上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上述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修订的内容最终以国家营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将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同以上第六项。
九、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2修订)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定于2012年9月3日(周一)下午13:45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公告临2012-29号。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五届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提高现金分红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2]138号)等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条 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并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投资者来访接待等方式沟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三条 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公众股东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等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高于注册资本的10%;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额的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股本规模、股本结构等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状况、经营发展等实际,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在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事宜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子公司现金分红回报
为提高公司的现金分红能力,公司应积极督促控股子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原则上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第五条 附则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临2012-28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五届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五届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8月16日上午9:30在杭州巨化宾馆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三人,实际出席三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宪钢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后,以举手表决方式做出如下决议:
一、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报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2012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该报告及其报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做出本决议前,未发现参与2012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截至2012年6月30日止,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等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兼顾了公司可持续发展和股东回报要求,有利于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提高现金分红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同意将本《规划》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七十七条、一百七十三条内容做出修订,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提高现金分红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同意将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五届十一次会议决议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临2012-29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特别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 公司股票是否涉及融资融券业务:是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9月3日(周一)下午13:45
2、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29日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办公大楼二楼第一会议室(衢州)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序号 | 股东大会议案 | 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
1 |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 否 |
2 |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 是 |
3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是 |
上述议案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2年8月29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3、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嘉宾。
四、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持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登记时间和地点:2012年8 月30日、31 日(上午9:00-11:00 时,下午14:00-16:00 时)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
4、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收件截止日2012 年8 月31 日17:00时)。
五、其它事项
1、出席会议代表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公司联系地址、邮编、传真、联系人
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编:324004
传真:0570-3091777
电话:0570-3091704 ,3091758
联系人: 朱 丽 刘云华
附件: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五届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照下列指示对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
序号 | 股东大会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 |||||||
2 |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 |||||||
3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如本人(单位)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权未作具体指示,视为委托人将本次会议表决权的行使权全权委托受托人自行做出。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份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2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