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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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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2年8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068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和收益水平的投资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其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C两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0、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业务规则》: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36%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牛冠兴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武汉市人民银行硚口支行信贷员,武汉市工商银行古田办事处主任,武汉市工商银行江岸支行行长,武汉市工商银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信贷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及广东证券托管组组长。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王连志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经理,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李军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深圳市罗湖工业研究所经理,深圳证券电脑公司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人事部助理总监、西南中心主任、上市审查部副总监、市场监察部副总监、会员管理部副总监,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珠峰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有色部经理、上海公司副总经理,英国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小有色、铁合金及矿产部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原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晓东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日本五金矿产株式会社财务部科员,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现任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原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益翔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电气工程师,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电力市场分析员、研究中心战略与策略研究员、战略规划部规划管理主任,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战略规划高级经理。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徐景安先生,独立董事。历任中央马列主义研究院干部,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干部,北京军区炮兵政治部教员,国家计划委员会研究室科长,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科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处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所长,深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士必达国际投资公司董事长,深圳市徐景安投资顾问公司董事长。现任深圳市景安文化传播公司董事长。

    高正平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天津财经大学教授。现任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院长、教授。

    郑斌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历任中央组织部干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综合司副处长,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晓荷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刘国威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副经理、经理,香港企荣财务有限公司资金部高级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资本运营部总经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金融业务中心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兼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委员。现任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金融业务中心副总经理兼金融业务中心资本运营部总经理。

    姜志刚先生,职工监事,工学学士。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开发中心高级程序员,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电脑部项目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主机开发工程师,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汪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衍生产品部一级研究员、董事总经理,资产委托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资、研究业务。

    孙晓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石化董事会秘书室高级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基金部执行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李勇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金融市场部交易员、高级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委员:

    汪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姜诚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委托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李勇先生,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合规、高效、健全、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对原有的内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9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作为一家城乡并举、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2011年,在美国《财富》杂志全球500强排名中,中国农业银行位列第127位。2011年,中国农业银行穆迪长期存款评级/前景展望为A1/稳定;惠誉长期主体评级/银行稳定评级为A/B+,前景展望为“稳定”。第六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隆重推出《2011年亚洲银行竞争力排名研究报告》,中国农业银行从参与排名的199家亚洲银行中脱颖而出,位列2011年亚洲银行竞争力排行榜第三名。近期,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2012年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国农业银行以99.29亿美元的品牌价值,位居全球18位,排名较2011年提升了5位。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农业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6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2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124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09888

    传真:0755-82509800

    联系人:陈婕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n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减、变更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09861

    传真:0755-82560289

    联系人:魏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张小东、周刚

    联系人:李妍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12年8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068号文核准。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1、基金类型:债券型

    2、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增减、变更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八、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设立相应的费率水平。

    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0%
    M<100万0.60%
    100万≤M<500万0.40%
    500万≤M<1000万0.20%
    1000万≤M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1.00=99,413.58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99,413.58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100,01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5)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认购的限额

    (1)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进行认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含认购费);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下转A27版)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