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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2-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169版)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4403246012010041648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50,0002010年8月20日40,000保证5年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4403404192011041628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50,0002011年4月2日10,000保证5年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4403404192011041628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50,0002011年4月25日10,000保证5年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4403404192011041628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50,0002011年4月28日8,000保证5年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4403404192011041628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50,0002011年6月22日10,000保证4年10个月
    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2110004232011110171B20144,0002011年2月1日2,000保证7年11个月是(注3)
    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2110004232011110171B20144,0002011年2月1日42,000保证7年11个月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2110001022011110148B20115,0002011年2月1日15,000保证3年是(注3)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40000200-2011年坪山(保)字0007号95,0002011年6月16日30,000保证2年11个月是(注3)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40000200-2011年坪山(保)字0009号50,0002012年6月30日(注2)0保证--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SCXT2011(DXD)字第34号-1-420,0002011年3月24日19,990保证3年是(注3)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保2010综0743042R240,0002011年9月26日15,000保证3年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保2010综0743042R240,0002011年9月29日5,000保证3年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保2010综0743042R240,0002011年10月21日8,000保证3年是(注3)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保2010综0743042R240,0002011年11月10日12,000保证3年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保2010综0743042R240,0002011年12月27日15,000保证3年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保2010综0743042R240,0002011年10月13日2,000保证3年是(注3)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保2010综0743042R240,0002011年10月13日5,000保证3年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14,0002011年1月14日14,000保证5年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5,0002011年3月15日5,000保证3年是(注3)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118,668.922012年6月30日(注2)118,668.92保证不适用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30,0002011年6月7日30,000保证3年是(注3)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523.32012年6月30日(注2)1,523.30保证不适用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5,0002011年2月1日5,000保证3年是(注3)
    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15,0002010年12月20日100保证4年10个月是(注3)
    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15,0002010年12月20日100保证4年10个月是(注3)
    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15,0002010年12月20日14,800保证4年10个月
    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3,0002011年8月22日200保证4年2个月是(注3)
    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3,0002011年8月22日200保证4年2个月是(注3)
    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3,0002011年8月22日2,600保证4年2个月
    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8,617.062012年6月30日(注2)8,617.06保证不适用
    惠州比亚迪电池有限公司-43,163.052012年6月30日(注2)43,163.05保证不适用
    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14,179.112012年6月30日(注2)14,179.11保证不适用
    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4,842.932012年6月30日(注2)4,842.93保证不适用
    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29,193.382012年6月30日(注2)29,193.38保证不适用
    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No3110052011000032730,0002011年12月15日4,000(注5)保证3年
    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2011年沪中松保字138号70,0002011年10月28日2,800保证3年
    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2011年沪中松保字138号70,0002011年11月22日18,943.80保证3年
    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09110890120,0002011年8月31日2,000保证3年是(注3)
    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2011信银西高最保字006号22,0002011年7月29日2,000保证3年是(注3)
    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陕中银商最保字002号84,0002011年7月26日5,000保证3年是(注3)
    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陕中银商最保字002号84,0002011年8月23日5,000保证3年是(注3)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9110790260,0002011年8月23日5,000保证3年是(注3)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9110790260,0002011年9月29日3,500保证3年是(注3)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4403246012011041624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50,0002011年8月10日18,000保证5年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4403246012011041624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50,0002011年8月10日2,000保证5年是(注3)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4403246012011041624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50,0002011年8月19日27,000保证5年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4403246012011041624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50,0002011年8月19日3,000保证5年是(注3)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2011信银西国最保字第011号30,0002012年6月30日(注2)4,009(注5)保证不适用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cmscl00000003987B20110,0002012年6月30日(注2)1,417保证不适用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81100520120000246(注4)500,0002011年11月10日14,000保证3年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2011年91授担字第014号30,0002011年11月29日3,000保证3年是(注3)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2011年91授担字第014号30,0002011年11月30日1,000保证3年是(注3)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2011年91授担字第014号30,0002011年12月14日5,000保证3年是(注3)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4403404192011041628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50,0002011年8月26日5,000保证4年8个月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4403404192011041628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50,0002011年8月31日500保证4年8个月
    惠州比亚迪电池有限公司4403406222011020637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37,887.62011年11月25日1,732.71保证10年
    惠州比亚迪电池有限公司4403406222011020637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37,887.62011年12月7日132.85保证10年
    惠州比亚迪电池有限公司4403406222011020637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37,887.62011年12月16日503.13保证10年
    惠州比亚迪电池有限公司4403406222011020637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37,887.62011年12月28日493.24保证9年11个月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81100520120000246(注4)500,0002011年7月14日30,000保证3年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81100520120000246(注4)500,0002011年8月19日2,500保证3年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81100520120000246(注4)500,0002011年11月10日23,000保证3年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81100520120000246(注4)500,0002011年9月9日20,000保证3年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81100520120000246(注4)500,0002011年10月19日9,000保证3年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81100520120000246(注4)500,0002011年11月7日14,000保证3年
    惠州比亚迪电池有限公司81100520120000246(注4)500,0002011年7月14日10,000保证3年
    惠州比亚迪电池有限公司81100520120000246(注4)500,0002011年11月10日4,000保证3年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81100520120000246(注4)500,0002011年7月14日6,000保证3年是(注3)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81100520120000246(注4)500,0002011年7月14日2,000保证3年
    宁波比亚迪半导体有限公司81100520120000246(注4)500,0002012年6月30日(注2)695保证不适用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2011年圳中银额协字第000043号480,0002011年8月17日4,000保证3年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2011年圳中银额协字第000043号480,0002011年8月20日3,200保证2年6个月是(注3)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2011年圳中银额协字第000043号480,0002011年10月18日3,000保证3年
    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CG73506411060828,984.142011年7月18日2,466.24保证2年6个月是(注3)
    BYD(H.K.)CO.,LTDSZT2011LG0001820,0002011年9月30日20,000保证3年
    BYD(H.K.)CO.,LTD410229DS1100000219,890.992011年9月9日18,943.80保证1年
    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2010年圳中银额协字第000303号1,000,0002012年6月30日(注2)13(注5)保证不适用
    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47,6002012年6月30日(注2)28(注5)保证不适用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4430402011B10000010060,0002012年6月30日(注2)0---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CG73506411060829,047.162012年6月30日0---
    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CG73506411060829,047.162012年6月30日0---
    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CG73506411060829,047.162012年6月30日0---

    深圳比亚迪微电子有限公司CG73506411060829,047.162012年6月30日0---
    惠州比亚迪电池有限公司CG73506411060829,047.162012年6月30日0---
    深圳比亚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CG73506411060829,047.162012年6月30日0---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CG73506411060829,047.162012年6月30日0---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CG73506411060829,047.162012年6月30日0---
    深圳比亚迪电池模具有限公司CG73506411060829,047.162012年6月30日0---
    深圳比亚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81100520120000246(注4)500,0002012年6月30日(注2)0---
    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81100520120000246(注4)500,0002012年6月30日(注2)0---
    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2012年授字号27号6,0002012年3月5日3,000保证3年是(注3)
    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2012年授字号27号6,0002012年6月30日(注2)374.64保证不适用
    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20,0002012年6月30日(注2)628.69保证不适用
    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20,0002012年5月14日5,000保证2年8个月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保2010综0743042R240,0002012年2月1日8,000保证3年是(注3)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5,0002012年1月13日5,000保证3年是(注3)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5,0002012年2月29日5,000保证3年是(注3)
    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No3110052011000032730,0002012年1月18日5,000(注5)保证3年
    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No3110052011000032730,0002012年2月15日5,000(注5)保证3年
    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No3110052011000003030,0002012年2月22日5,000(注5)保证3年
    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No3110052011000032730,0002012年3月12日5,000(注5)保证3年
    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No3110052011000032730,0002012年3月19日5,000(注5)保证3年
    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No3110052011000032730,0002012年3月21日4,200(注5)保证2年9个月
    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980820120000000415,0002012年3月31日2,000保证3年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2110001022012110236B20115,0002012年3月1日15,000保证3年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2012年蔡字第0012666447号20,0002012年2月17日0保证--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1年圳中银司保额字第0074号80,0002012年2月29日20,000保证3年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4403404192011041628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50,0002012年1月30日1,800保证5年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4403404192011041628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50,0002012年2月16日4,700保证5年
    惠州比亚迪电池有限公司4403406222011020637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37,887.62012年2月6日1,688.56保证10年
    惠州比亚迪电池有限公司4403406222011020637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37,887.62012年2月10日133.23保证10年
    惠州比亚迪电池有限公司4403406222011020637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37,887.62012年2月16日502.57保证10年
    惠州比亚迪电池有限公司4403406222011020637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37,887.62012年3月22日171.62保证10年
    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81100520120000246(注4)500,0002012年3月28日668.26保证3年
    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44100520110009755(注4)12,0002012年1月17日1,200保证3年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81100520120000246(注4)500,0002012年3月23日6,000保证3年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81100520120000246(注4)500,0002012年3月28日782.28保证3年
    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81100520120000246(注4)500,0002012年3月28日921.03保证3年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保2010综0743042R240,0002012年5月30日15,000保证2.5年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保2010综0743042R240,0002012年6月5日5,000保证2.5年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保2010综0743042R240,0002012年6月8日10,000保证2.5年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30,0002012年6月6日30,000保证3年
    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2012年(商洛)最高额保证字第001号10,0002012年6月30日(注2)216保证不适用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2011年91授担字第014号30,0002012年4月25日10,000保证3年是(注3)
    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980820120000000415,0002012年6月30日(注2)7,985.21保证不适用
    惠州比亚迪电池有限公司4403406222011020637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37,887.62012年4月25日89.55保证10年
    惠州比亚迪电池有限公司4403406222011020637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37,887.62012年5月23日180.65保证10年
    惠州比亚迪电池有限公司4403406222011020637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37,887.62012年5月30日145.29保证10年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2011年圳中银司保额字第0073号80,0002012年5月17日10,000保证3年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西行雁保字【2012】第001号5,0002012年6月30日(注2)2,942保证不适用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40000200-2011年坪山(保)字0007号95,0002012年5月29日20,000保证3年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40000200-2011年坪山(保)字0007号95,0002012年6月5日10,000保证3年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40000200-2011年坪山(保)字0008号20,0002012年6月30日(注2)2,190保证不适用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40000200-2011年坪山(保)字0007号95,0002012年6月30日(注2)51,921.90保证不适用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81100520120000246500,0002012年5月28日10,000保证3年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81100520120000246500,0002012年6月20日10,000保证3年
    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81100520120000246500,0002012年6月30日(注2)2,570保证不适用
    深圳市比亚迪电池模具有限公司81100520120000246500,0002012年6月30日(注2)0保证--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1)696,000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B2)1,032,162.98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3)2,871,820.71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B4)1,606,612.52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两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A1+B1)848,000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B2)1,080,447.28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A3+B3)2,983,973.01(注6)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A4+B4)1,652,896.82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78.30%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C)0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D)1,109,310.16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金额(E)597,396.62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C+D+E)1,388,046.85
    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明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

    注:

    1、 根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的填报规定,该处披露信息为本公司子公司对本公司子公司进行担保的情况。

    2、 本集团在融资事务的基本操作为,年初时由本公司与各银行签署统一的授信协议,在日常性的商业融资(如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商票贴现、保函等)活动中,该授信额度由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共同使用,并构成本公司于授信协议下对子公司或子公司对子公司的相应担保。以上日常性的商业融资活动为正常的商业行为,本公司并无违规担保的情况。该注项下的内容为日常性商业融资活动下,报告期末余额数据。

    3、 已提前结清该笔借款,担保责任自动提前解除。

    4、 已失效的原担保合同项下未结清的债务自动转移到新的担保合同项下。

    5、 担保合同已失效,暂无签署相应的新的担保合同,但担保项下的债务未结清,担保责任以实际发生金额为限仍然存续。在计算担保额度合计数时,以实际担保责任金额计算。

    6、 在计算本合计数时,需减去A1与B1重复计算部分,重复情况如下:编号为CG735064110608的担保额度包含编号为CG750429110608的担保。

    7、 本次披露的担保数据涉及到外币的,均按2012年6月30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三)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 不适用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等和本公司及部分下属子公司之间的侵权诉讼

    2007年6月11日,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以下简称“高等法院”)起诉,指控本公司、比亚迪香港、金菱环球有限公司、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领裕国际有限公司、天津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使用声称自原告处非法获得的机密资料,并凭借原告若干雇员的协助直接或间接利诱并促使原告的多名前雇员(部分其后受雇于被告)违反其与前雇主(原告)之间的合约及保密责任,而向被告披露其在受雇于原告期间获得的机密资料。此外,原告提出被告知悉或理应知悉该等资料的机密性,但仍准许或默许不当使用该资料而建立了一个与原告极度相似的手机生产系统。原告于2007年10月5日中止该起诉,并于同日基于类似事实及理由作为原告向高等法院提起新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禁止继续使用或利用原告的机密资料;交付其占有、管理和使用原告的所有文件材料;向原告交付其通过机密资料所获得的收益;支付损害赔偿(包括机密资料的估计成本人民币2,907,000元,以及原告因其承担机密资料的保密责任而应向其它当事人支付的赔偿金人民币3,600,000元,以及丧失商业机会,有关损失金额有待估计),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利息,其他法律救济和费用。

    2007年11月2日,本公司及比亚迪香港递交搁置上述法律诉讼的申请。2008年6月27日,高等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搁置申请。

    2009年9月2日,上述原告更改其起诉状,增加富士康精密组件(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原告。

    2009年10月2日,被告对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对该等公司自2006年以来利用不合法手段干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共谋行为、书面及口头诽谤,导致经济损失的行为提出如下诉讼请求:本公司请求法院颁布禁令禁止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广播、发表及促使发表针对本公司的言论或任何抵毁本公司的类似文字;要求判令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由于书面及口头诽谤而产生的损失(包括加重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要求判令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赔偿由于书面诽谤而产生的损失(包括加重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要求判令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赔偿非法干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共谋行为造成的损失、利息、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济助方式。

    2010年1月21日,原告基于没有合理的诉讼因由等原因,向法庭申请剔除被告反诉书中的部分段落内容。2010年8月24日,法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剔除申请。2010年9月28日,原告针对前述判决提出上诉申请。2010年12月31日,法庭批准该上诉申请。针对该上诉申请,法庭于2011年9月16日和2012年5月24日进行了聆讯,2012年6月22日,法庭宣布判决,驳回上诉方关于剔除请求的上诉。

    2012年1月30日,原告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去请求函,拷贝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存的移动硬盘里的资料。被告于2012年4月13日对该申请进行回复:除了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去请求函外,还要求一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并且通过它们向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和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发去请求函,请求上述机关或单位协助调取或披露与本案密切相关的当事人电脑、移动硬盘副本和案件卷宗等证据材料。双方关于以上申请的聆讯将于2012年10月18日在高等法院进行。

    本公司为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已拥有多项专利,具有独立的技术;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富士康精密组件(北京)有限公司等公司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已经确定的索赔金额较小,对本公司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比亚迪”)和南京熊猫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熊猫”)的货款纠纷

    2005年4月25日,上海比亚迪作为原告因货款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南京熊猫支付购销货款人民币5,200,074.50元和截止2005年5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35,000元,并承担该案件的全部诉讼费。

    2005年9月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南京熊猫向上海比亚迪支付货款人民币5,200,074.5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85元由南京熊猫承担。2005年12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同意上海比亚迪提出的领取债权凭证的申请,债权额以判决书确定的数额为准,相关利息在下次执行时一并计算,并终结本次执行。

    目前,该诉讼案件处于执行中止状态。

    本案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较小,且诉讼系由于其他当事人侵害本公司下属公司的权益的原因引起,因此,该诉讼对本公司本次发行及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汽车”)和山西利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利民”)的购销合同纠纷

    2009年9月15日,比亚迪汽车作为原告因产品质量纠纷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山西利民赔偿“三包”旧件排气管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638,215.61 元,原告库房内的“三包”旧件排气管由原告按废旧物资处理,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三元催化剂的经济损失10,079,163.24 元,并承担该案件的诉讼费。

    2009年11月12日,山西利民对比亚迪汽车提起反诉,要求比亚迪汽车支付货款人民币16,423,500.09 元及自2008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0年5月2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山西利民赔偿比亚迪汽车“三包”旧件排气管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638,215.61元;比亚迪汽车库房内的“三包”旧件排气管由山西利民自行拉走,逾期不拉走,则由比亚迪汽车按废旧物资自行处理;山西利民赔偿比亚迪汽车三元催化剂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79,163.24元;比亚迪汽车向山西利民支付货款人民币4,833,140.8元。上述双方数额抵消后,山西利民赔偿比亚迪汽车各项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884,238.05元。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61,543元,反诉费人民币70,902元,由比亚迪汽车负担人民币61,543元,山西利民负担人民币170,902元。

    2010年6月9日,一审被告山西利民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比亚迪汽车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比亚迪汽车向其支付货款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423,500.09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0年9月8日,该案件第二次开庭(二审第一次开庭)。2011年7月8日,该案件第三次开庭(二审第二次开庭)。

    目前,该案件尚未有判决结果。

    本案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较小,且一审已经作出对比亚迪汽车有利的判决;在上述纠纷发生后,山西利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再为本集团供货且本集团已经重新选择供货商,因此,该诉讼对本公司本次发行及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HLL大西洋有限公司(HLL Atlantic Schiffahrts GmbH)、David Peyser体育服装公司(David Peyser Sportswear,Inc.)等与本公司等之间的海事赔偿纠纷

    1、编号为08 civ 9352(AKH)的第三方诉讼海事案件

    2008年9月10日,本公司向SPC品牌有限公司(Spectrum Brands,Inc.)出口360箱镍氢电池,电池商标为“Rayovac”。该批货物装载于“M/V APL PERU”5号货舱APLU9087454号集装箱中,船主为HLL大西洋有限公司,船舶经营人为瀚海有限公司(Hanseatic Lloyd Schiffahrt GmbH&Co.KG)。2008年10月5日左右,APLU9087454号集装箱中的货物着火引起船损和其他货损。

    2008年10月31日,克瑞斯体育北美有限公司(Chris Sports North America,Inc.)等6家公司作为船舶上货物权利人对涉案船舶“M/V APL PERU”、货物承运人拉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Laufer Group International Ltd.)、HLL大西洋有限公司、瀚海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基于海上运输事实,以承运人违反承运义务等理由向纽约州南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3月2日,案件原告增加另一承运人韩国现代商船株式会社(Hyundai Merchant Marine Co.,)为被告,请求全体被告赔偿损失共计428,328.50美元。

    2009年9月10日,在编号为08civ9352(AKH)案件中作为被告的HLL大西洋有限公司、瀚海有限公司向本公司、SPC品牌有限公司提起第三方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SPC品牌有限公司承担其损失及费用共计250,000美元,此外还请求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2010年10月8日,本公司获正式送达第三方诉状及法院传票。

    2、编号为CV 09-00169-RAJ海事案件

    2010年5月7日,David Peyser体育服装公司、全国责任和火险公司(National Liability and Fire Company)等41家原告向西雅图华盛顿西区联邦法院对本公司,SPC品牌有限公司等5家被告提起诉讼,全体原告请求全体被告共同赔偿损失约6,000,000美元、共同海损及诉讼费用。

    本案与前述08civ9352(AKH)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目前该案已移交纽约州南区联邦法院管辖,新案号为10-CV-06108。

    2010年11月4日,本公司获正式送达原告诉状及传票。

    报告期内,该两宗海事案件正处于证据开示阶段,并无重大进展。

    上述诉讼尚处于初步阶段,现阶段没有证据支持原告的诉求,基于目前掌握的信息,该诉讼对本公司本次发行及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均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Ingenico工程工业与金融公司(Ingenico S.A.)(以下简称“Ingenico”)和本公司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4月29日,Ingenico向法国南泰尔地区商事法庭对本公司提起诉讼,诉称本公司违反合同义务,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致其损害,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其遭受及将来可能遭受的物质损失、公司形象损失以及诉讼费共计9,703,000欧元。2010年10月8日,本公司获正式送达诉状及传票。

    Ingenico是一家生产支付终端机的法国企业。自2005年8月,Ingenico与Uniross Batteries公司就电池的生产达成协议,由比亚迪锂电池负责生产电池芯,然后将电池芯卖给Uniross Batteries公司装入其生产的电池中,并将该类电池出售给Ingenico用于其生产的支付终端机上。此后,含有该类电池的支付终端机发生了数起事故。Ingenico诉称,为了减少该类支付终端机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进一步的损失,预计将在全球更换电池共计370,000个。Ingenico要求本公司承担已收回泰国和新加坡的2,593个电池组而产生的成本费用、技术鉴定费、员工所耗的额外时间费用、法律顾问和技术顾问费用共计218,000欧元。另外,Ingenico基于仍在使用中的电池组数量和已发生的置换费用,要求本公司承担其预估将来的物质损失共计9,380,000欧元,并要求本公司支付形象赔偿费及诉讼费等共计105,000欧元。根据本公司对该类电池芯的测试,本公司认为事故的原因不在于本公司的电池芯,因此,本公司要求Ingenico寄来已发生事故的电池以供本公司进行检测,但Ingenico拒绝提供,双方经过数次协商,但始终未对事故原因达成一致。

    2012年5月25日,双方在南泰尔商事法庭进行了最后一次的程序性开庭。法院初步定于2012年10月9日对案件程序性争议做出裁定。报告期内,案件并无重大进展。

    上述案件尚处于诉讼程序中,且本公司拥有有利的依据对抗原告的诉求,因此,该诉讼对本公司本次发行及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均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洛比亚迪”)和Solar Power Utility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SPU公司”)的购销合同纠纷

    2011年8月23日,商洛比亚迪作为原告因合同纠纷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香港SPU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4,499,437.63美元(其中,3,550,000美元为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949,437.63美元为原告因被告违约另行以高价购买替代硅片,而对原告所造成的价格差异损失),或由被告退还原告之前已支付的3,550,000美元(如前述价格差异损失未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支持);同时还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费用和/或其他救济责任。2011年9月30日,商洛比亚迪就前述请求,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简易判决申请,要求进行简易判决。香港高院于2012年5月8日开庭审理该申请,并作出裁决:1、本案进入普通程序;2、SPU部分赔偿商洛比亚迪50%律师费用(后经双方协商确定为HK70,000)等。2012年6月7日商洛比亚迪向高院提出中期/部分判决(interim payment)申请,要求香港SPU公司先期返还未交付的85%硅片价值3,017,500美元。香港高院于2012年8月17日就interim payment申请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下达口头裁决(order):1、香港SPU公司应于28日内向商洛比亚迪支付1,700,000美元;2、香港SPU公司承担商洛比亚迪因interim payment所花费的所有费用。其余有争议部分继续按一般诉讼程序进行。

    本案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较小,且诉讼系由于其他当事人侵害本公司下属公司的权益的原因引起,因此,该诉讼对本公司本次发行及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均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比亚迪欧洲与Upsolar Co., Ltd(优太(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纠纷

    因Upsolar Co., Ltd拒不履行其与比亚迪欧洲签署的《采购合同》、《产品订单》和《补充协议》项下的按时支付货款的义务并擅自主张单方解除《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文件,比亚迪欧洲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决Upsolar Co., Ltd承担并支付剩余货款1,698,640.16美元、成品库存货款1,548,981美元、瑕疵品库存货款135,608美元、延迟付款违约金338,322.92美元、擅自解除合同违约金共计1,691,614.58美元、申请人垫付运费64,000美元、备料损失1,663,018美元、申请人主张权利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美元并承担该案全部仲裁费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12年4月6日正式受理该案件。Upsolar Co.,Ltd于2012年7月5日向仲裁庭提起仲裁反请求,要求裁决欧洲比亚迪向其返还其支付的预付款合计197,295.84美元,以及主张权利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0美元(暂计)。

    目前该案正在仲裁程序中。

    本案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较小,且仲裁系由于其他当事人侵害本公司下属公司的权益的原因引起,因此,该诉讼对本公司本次发行及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均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上海比亚迪与嘉兴优太太阳能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纠纷

    2012年1月10日,嘉兴优太太阳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因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比亚迪向其支付合计11,010,036.23元的货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计290,763.63元以及承担该案诉讼费用。因管辖异议,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最终裁定,本案移交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目前该案正在诉讼程序中。

    本案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占本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较小,因此,该诉讼对本公司本次发行及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均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最初投资成本(元)占该公司股权比例(%)期末账面价值(元)报告期损益(元)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变动(元)会计核算科目股份来源
    600057象屿股份11,139,0000.35%3,295,0000-11,897,00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重组
    合计11,139,000--3,295,000.000-11,897,000----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于2010年度,夏新电子债务重组,本集团收到了夏新电子的股票共计人民币11,139千元。2011年8月29日,夏新电子完成重组并更名象屿股份,在上海证劵交易所恢复上市。

    3、报告期内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截止报告期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 适用 √ 不适用

    4、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以下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项承诺人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资产置换时所作承诺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发行时所作承诺2、王传福、吕向阳、王传方、王海涛、吴昌会、何志奇、广州融捷、广州信衡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晓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的其他非境外上市股股东、张辉斌、吕守国、吕子菡及张长虹;

    3、王传福

    (5)吕守国、吕子菡及张长虹就其通过广州信衡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晓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融捷间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广州信衡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晓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融捷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通过广州信衡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晓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融捷间接持有的股份。

    3、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传福先生针对本公司税收优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问题分别作出承诺。承诺:如果税务机关在任何时候认定公司及其有关下属公司(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比亚迪电池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比亚迪技工学校)享受的深圳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合法,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本人将全额承担上述应补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如有)等,并放弃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追索权,保证公司及上述下属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承诺: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因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未为其聘用的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而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社保部门或其他政府机关要求缴纳滞纳金或被罚款,及被员工要求承担支付义务或赔偿义务,该等缴纳滞纳金、罚款或支付及赔偿义务将由本人全额承担,且不需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支付任何对价,并放弃对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追索权,保证不使本公司或其下属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承诺: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因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未为其聘用的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而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机关要求缴纳滞纳金或被罚款,及被员工要求承担支付义务或赔偿义务,该等缴纳滞纳金、罚款或支付及赔偿义务将由本人全额承担,且不需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支付任何对价,并放弃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追索权,保证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报告期内承诺人严格履行承诺;

    3、报告期内,本公司并未发生因税收优惠、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问题而需要补缴或缴纳任何税款、滞纳金或罚款。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5、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6、其他综合收益细目

    单位:千元

    (下转A17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