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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2-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8月20日发出通知,定于2012年8月28日上午9:00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2年8月28日上午9:00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6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6名,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与会董事表决,6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刊登在2012年8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表决,6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建立稳定透明的分红机制,持续回报股东投资。为此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章节进行修订,以明确分红决策机制及分红监督约束机制。公司章程修改情况详见附件一。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刊登在8月29日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cninfo.com.cn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29日

      

      附件一:

      原公司章程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五条为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五条 (一)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在制定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2、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该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及变更程序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可以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对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零八条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为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建议及发表意见。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二)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发生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1、当年盈利;

      2、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预计支出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投资事项。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和最低比例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ST德棉 公告编号:2012-D024

      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