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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2-09-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90    股票简称:中房股份    编号:临2012-18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公司曾于2005年4月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和政路证券营业部及深圳市慧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公司计137,659,400.00元的投资资金未尽谨慎保管义务,并未经本公司同意随意处置本公司资产。2008年10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甘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我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2008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临2008-53)。

      我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公司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了协商谈判,并依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甘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发函给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房集团)要求其向我公司重新支付重组尾款137,659,400.00元。但鉴于该笔款项的重新支付与否涉及中房集团已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并正在审理过程中的一起诉讼案件,该诉讼案件判决结果与中房集团是否需向我公司重新支付重组尾款直接关联。为此中房集团于2011年11月发函向我公司承诺: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中房集团在前述诉讼案件中胜诉后,中房集团即与我公司协商安排重组尾款的具体支付事宜。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11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临2011-24)。

      近日,中房集团发函告知我公司,上述案件已经下达了终审裁定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1】甘刑再字第9号),该裁定驳回了中房集团就前述案件提起的诉讼请求,维持了该法院(2007)甘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和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6)兰铁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根据该裁定对有关事实的认定,中房集团于2011年11月曾向我公司承诺的在其胜诉后将与我公司协商安排重组尾款的具体支付事宜的前提条件已确定不成立。据此,中房集团公司无须再向我公司支付137,659,400.00元重组尾款。

      目前,公司正着手研究下一步对策,将采取必要措施努力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