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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嘉瑞联合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地址的公告
    2012-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ST嘉瑞 公告编号:2012-078

      浙江嘉瑞联合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地址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2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公司原定于2012年9月19日在长沙韶山北路258号新时空华程大酒店5楼1号会议厅召开本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因会场场地原因,为确保本次股东大会顺利召开,公司董事会决定将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地址变更为长沙市劳动西路528号大华宾馆6楼3会议室。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均不变。

      公司对此次会议地点变更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浙江嘉瑞联合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ST嘉瑞 公告编号:2012-079

      浙江嘉瑞联合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012年9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嘉瑞新材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召开时间:2012年9月19日(星期三)上午10时,会期半天。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出席对象:

      (1)2012年9月12日(星期三)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邀请人员。

      6、召开地点:长沙市劳动西路528号大华宾馆6楼3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议案名称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2)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3)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4)审议《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7)审议《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8)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审议《关于聘任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6)、议案(7)采用累计投票制进行。

      3、披露情况:上述议案已刊登在2012年9月4日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报》上。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符合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授权委托代理人还应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之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或由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12年9月13日(星期四)的工作时间。

      3、登记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235号上城星座大厦2506浙江嘉瑞联合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处。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在委托授权书中须明确载明对股东大会拟表决的每一事项的赞成或反对意向,未明确载明的,视为代理人有自行表决权。

      四、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匡畅、雷丹丹

      电 话:(0731)--84315151

      传 真:(0731)--85502636

      2、会议费用:会期预定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五、备查文件

      《浙江嘉瑞联合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六、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浙江嘉瑞联合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对会议所列提案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单位盖章(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单位(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单位(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格式的授权委托书剪报、打印、复印件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嘉瑞联合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ST嘉瑞 公告编号:2012-080

      浙江嘉瑞联合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诉本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沙新大新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事项。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诉本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沙新大新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该事项公告于2004年11月4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2、2004年12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2004)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该事项公告于2005年5月24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3、2009年3月25日,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法院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人民法院(2004)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南县人民法院执行。

      4、2009年3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本公司与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还款协议书》,就本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债务达成和解。

      该事项公告于2009年4月9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

      4、2012年8月22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出具《关于偿还债务的确认函》。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确认:和解对价支付完毕。

      该事项公告于2012年8月24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

      5、2012年9月10日,本公司收到南县人民法院2012年8月30日发出《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执行一案的函》,其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湖南嘉瑞与湖南中行于2009年3月就上述贷款纠纷一案达成了《还款协议》(后湖南中行分别于2009年12月28日、2010年12月23日,2012年3月16日出具了《关于同意延期付款的函》,同意《还款协议》继续有效期限延期到2012年12月31日)。《还款协议》第五条第一项明确约定:湖南嘉瑞在履行完毕如下二方面义务后,其相应的法律清偿义务才解除:1、已向湖南中行履行完毕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款义务;2、已负责解除了建行天心支行对方正证券180万股法人股的冻结,该质押股权已是没有任何第三方提出权利请求的清洁股权。

      截止2012年8月22日,湖南嘉瑞已根据与湖南中行签署的《还款协议》,向湖南中行归还了5000万元人民币现金及诉讼、保全费1012310元;并已将实际所有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简称“方正股份”)质押给湖南中行,湖南中行对该方正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该项质押合法有效。至此,根据《还款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湖南嘉瑞已完全履行了该案的法律清偿义务。

      此案经本院合议庭评议,拟作结案处理。

      二、本公司涉诉及信息披露情况

      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暂无法估计,具体数据以本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三、备查文件

      南县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执行一案的函》。

      特此公告。

      浙江嘉瑞联合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