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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2012-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2 证券简称:S佳通 编号:临2012-024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黑龙江证监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证监上字[2012]7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详情如下:

      修订前的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

      修订后的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 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为: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 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条件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实施现金分红应当同时满足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董事会可以在考虑公司股票价格、股本规模、股权结构等情况后,在满足前款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结合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按有关规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如公司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和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数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等,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如因外部环境、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执行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将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时,董事会可以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或变更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