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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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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2-09-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金城 编号:2012-075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以下简称“金城股份”或“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调查事项(详见 2011年11月23日公司公告),2012年5月24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2]9号)。部分当事人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陈述、申辩,并提请听证,中国证监会召开了听证会。目前本案已调查、审理终结。2012 年 9月 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42 号)。现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金城股份对于公司为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城集团)借款提供担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以及公司资产抵押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金城股份为金城集团15,687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金城股份与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锦州分行)于2000年11月29日签订3份《保证合同》,后于2000年12月28日签订2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对金城集团承担的5笔借款债务,由金城股份向工行锦州分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主债权共计15,687万元,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经查阅金城股份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6月18日期间的公告,未见相关信息的专项披露。

      经查,金城股份2000年年报显示,上述5份《保证合同》担保金额合计为15,687万元,占公司1999年度净资产总额的34.8%。

      (二)金城股份对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2009年2月3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递送《起诉状》,将金城集团、金城股份等列为被告,要求金城集团偿还总额43,033.9万元债务,并要求金城股份对其中的借款本金15,87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陆剑斌指派胡庆负责处理诉讼具体事宜。2010年5月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9)辽民二初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城股份对金城集团15,687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0年6月19日,金城股份发布《诉讼判决公告》,披露了法院判决情况。

      (三)金城股份将公司57,607万元资产进行抵押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金城股份与锦州银行凌海汇成支行(以下简称锦银凌海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为金城股份,抵押权人为锦银凌海支行,抵押担保范围为2006年11月30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因抵押权人连续向借款人发放借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为4亿元整。合同有陆剑斌签字及印章。合同附件《锦州银行抵押物清单》显示,金城股份将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进行了抵押,并分别于2009年1月24日、2月9日、2月12日办理了资产抵押手续,该清单有金城股份公章和陆剑斌印章。

      2009年1月18日,金城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理最高额抵押的决议。陆剑斌、吕立等在决议文件上签字表示同意。

      2009年7月,吕立草拟定上述抵押贷款情况的信息披露文本,请示陆剑斌,但之后并未进行披露。2010年4月13日,金城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46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18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说明》,陆剑斌、吕立等出席了董事会会议,胡庆参加了监事会会议,并且均在相关决议上签字表示同意。

      金城股份在《金城股份关于资产抵押情况的说明》中称,公司2009年新增抵押资产净值为57,607万元,占公司2008年度净资产的397%。

      经查,2009年年报公布前金城股份未将上述资产抵押事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金城股份2009年年报中也没有将其作为当期重大事项进行披露,仅在《审计报告》第五项中对抵押事项进行了陈列,其中固定资产抵押净值17,165万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抵押净值70,669万元,合计87,834万元。

      金城股份为金城集团15,687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至六十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金城股份对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金城股份将57,607万元资产进行抵押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金城股份未就重大诉讼事项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陆剑斌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立、胡庆是直接责任人员。对于金城股份将57,607万元资产进行抵押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陆剑斌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立是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金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陆剑斌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吕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胡庆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本公司的说明

      1、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拟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规范公司治理,完善决策程序,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做好各方面工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