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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2012-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股) 粤照明B(B股)

      股票代码:000541(A股) 200541(B股)

      公告编号:2012-052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2年9月20日收到副总经理邹建平委托公司办公室主任郑元海转交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37号),该处罚决定书对邹建平、章敏芝、周星夫等人(另有三人同列,但不属于本次公司公告的范围)在本公司2009年筹划推动投资新能源项目期间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现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当事人:

      邹建平,男,1955年1月出生,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孙蒋新村。

      章敏芝(邹建平妻),女,1959年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孙蒋新村。

      周星夫(邹建平女婿),男,1980年9月出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旺庄街道外下甸村。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邹建平、章敏芝、周星夫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传递与公开过程

      2009年起,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筹划推动投资新能源项目。

      2009年5月15日,时任江苏富瑞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邹建平带着碳酸锂项目的专利持有人、华欧技术咨询及企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欧技术”)董事长黄某拜访佛山照明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钟某,向钟某介绍碳酸锂项目,建议佛山照明投资新能源。钟某表示对该项目感兴趣,让他们提供可行性方案。6月13日,邹建平等人前往青海考察拟合作方的设备并向钟某做汇报。7月1日,佛山照明召开经营管理会议,参会人员包括邹建平、钟某等人,会议内容是研究碳酸锂项目。7月2日,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来到佛山照明,向钟某阐述高新区的优惠政策,邹建平、钟某等人参加会见。同期,邹建平提出成立公司与有关方面合作。邹建平的朋友陈某推荐锂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能源控股”)作为股东,邹建平推荐青海原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原点”)作为股东。7月26日,邹建平、黄某等人前往青海考察碳酸锂项目。

      7月29日,佛山照明时任副董事长庄坚毅与邹建平、钟某、黄某等人前往青海考察碳酸锂项目。经过考察,佛山照明认为投资碳酸锂是可行的,随后决定投资该项目。7月底到8月初,佛山照明、华欧技术、锂能源控股、青海原点经过多次协商,就共同设立青海佛照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照锂能源”)一事达成一致,参与协商的人员包括庄坚毅、邹建平、青海原点时任总经理王建辉、钟某、黄某以及锂能源控股时任法定代表人谭某。8月18日,佛山照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此次会议上,钟某提到下半年公司生产经营计划时,表示要加快发展新能源项目,目前考虑在四方股东的合资公司中,佛山照明拟占股38%。8月22日,邹建平、钟某、黄某前往青海实地考察。8月31日,佛山照明发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通知及议案。会议拟于9月10日召开,主要讨论审议《关于投资参股占总股本38%的青海佛照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议案》。9月9日下午,深交所同意“佛山照明”股票于9月10日停牌一天。停牌之前,在佛山照明只有邹建平、钟某及公司证券部的几个人知情。当日,“佛山照明”股价涨幅为7.30%,深证成份指数涨幅为1.04%。9月10日,佛山照明发布停牌公告。当日,佛山照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投资成立合资碳酸锂公司。9月11日,佛山照明发布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当日,“佛山照明”股价涨幅为-2.56%,深证成份指数涨幅为1.76%。9月12日至9月30日,“佛山照明”股价涨幅为-6.86%,深证成份指数涨幅为-7.35%。9月28日,佛山照明聘任邹建平为副总经理,主管新能源项目业务工作。

      二、涉案账户交易股票情况

      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章敏芝是邹建平的配偶,周星夫是邹建平、章敏芝的女婿。

      章敏芝账户于2000年4月6日在国联证券无锡县前东街营业部开立,下挂上海证券账户与深圳证券账户。该账户于2009年7月20日、9月9日通过电话或者网上下单的方式共买入“佛山照明”股票1.3万股,后于10月20日、11月3日和11月5日全部卖出。章敏芝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与周星夫账户及邹建平证券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有资金往来,其中,与周星夫账户间的资金往来较为频繁,该账户获利9,622.54元。

      周星夫账户于2009年7月12日在国信证券无锡梁清路营业部开立,下挂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该账户于2009年7月13日和9月9日通过网络和手机下单的方式共买入佛山照明股票4.22万股,后全部卖出,该账户获利23,726.06元。

      邹建平在接受调查时称,章敏芝账户交易股票资金是其家庭的共有财产;章敏芝知道其在佛山照明推动新能源项目,其和章敏芝谈过佛山照明开展新能源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议章敏芝多关注佛山照明股票。其对章敏芝提到新能源项目是很好的投资,对佛山照明的业绩有很大的提升,可以买入佛山照明股票作为投资;其知道周星夫交易佛山照明股票一事,认为章敏芝和周星夫交流过佛山照明投资新能源项目的情况。

      章敏芝在接受调查时称,邹建平对其说过将新能源项目引入佛山照明;2009年9月9日买入1.1万股佛山照明股票的原因之一是邹建平在佛山照明工作,对其说这个公司很不错,最近又在做新能源项目,前景很不错,其也一直看好佛山照明,所以买入;邹建平一直都知道其交易佛山照明股票,其知道周星夫交易佛山照明股票,也和周星夫交流过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情况,包括邹建平在佛山照明工作及参与新能源项目的情况。

      周星夫在接受调查时称,其在2009年6、7月从妻子处得知邹建平在佛山照明做业务;其和章敏芝就交易佛山照明股票有过沟通,是跟着章敏芝买的;其和章敏芝在2009年9月9日就买入佛山照明股票有过沟通,章敏芝对其说该股票不错,有投资价值,自己已经买入,建议其买入。

      以上事实,有佛山照明提供的材料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以及涉案账户交易股票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佛山照明动议、筹划、调研、决策与其他公司一起组建新能源项目合资企业,并以此为契机,实现从制造型生产企业向新能源开发行业延伸等情况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

      当事人邹建平受佛山照明管理层委托,全程参与了佛山照明投资新能源事项,负责佛山照明投资新能源项目的推动、考察、研究、沟通和决策,对涉案内幕信息有着非常准确、细致的了解。其知悉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向章敏芝介绍佛山照明开展新能源项目的情况,并建议章敏芝买入佛山照明股票,其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章敏芝从邹建平处获悉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佛山照明股票,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周星夫与邹建平、章敏芝是近亲属关系。周星夫账户交易佛山照明股票的时点等情况表明周星夫应当知悉内幕信息。当事人周星夫知悉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佛山照明股票,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邹建平在书面陈述材料中称,其因对法律法规不熟悉,不懂股票交易规则才违法;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处罚太重,请求对其酌情处理。中国证监会复核认为,当事人有关以不了解法律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以及股票交易规则等为由请求对其酌情处理的申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三、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邹建平处以10万元罚款。

      2、对章敏芝处以5万元罚款。

      3、对周星夫处以3万元罚款。

      四、其他事项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案为戒,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规范公司治理,完善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特此公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