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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2012-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2-035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日前接到控股股东伟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集团”)的通知,其于2012年7月2日-9月2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5,177,9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99%,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增持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持人名称:伟星集团有限公司。

      二、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伟星集团于2012年7月2日-3日通过二级市场首次增持了公司股份3,800,118股,其委托公司于2012年7月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三、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现有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以及增强其控制力等因素的考虑,伟星集团计划自2012年7月2日起,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增持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467%,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99%。

      增持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二级市场增持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本次增持前,伟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73,863,4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52%。

      2012年7月2日-9月24日,伟星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增持5,177,993股,平均价格为9.83元/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7月2日-3日,伟星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3,800,118股,平均价格为10.06元/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67%。

      2、2012年7月底,伟星集团公告后续增持计划,并于8月初及时将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因伟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条的有关豁免要约收购的条件,证监会未予受理。伟星集团鉴于无法以豁免要约收购的方式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决定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继续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

      3、2012年9月18日-24日,伟星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二级市场增持了公司股份1,377,875股,平均价格为9.18元/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32%;

      本次增持完成后,伟星集团共持有公司股份79,041,3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52%。

      本次增持前,伟星集团及一致行动人章卡鹏先生和张三云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2,691,8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65%;本次增持完成后,伟星集团及一致行动人章卡鹏先生和张三云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7,869,8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65%。

      五、本次增持行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发生。

      六、增持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增持期间,伟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履行增持承诺,增持期间未减持公司股份。增持完成后,伟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完成之日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七、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公司控股股东伟星集团增持公司股份情况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伟星集团本次增持伟星股份股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