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场热点看股市破题之三
⊙记者 夏子航 见习记者 黄世瑾 ○编辑 孙放
10月8日、10日,上市后业绩迅速“变脸”的百隆东方、珈伟股份先后公告,被出具警示函,其保荐代表人也遭惩戒,显示这一问题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迅速介入。虽有经济减速、行业遇冷等外在因素,上市公司在IPO过程中及时客观披露业绩变化仍是其应尽之责。此前,已有大连电瓷首开IPO盈利预测及补足业绩承诺的先河,这一做法值得推广普及,使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而针对IPO公司“有意而为”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保荐机构“选择性的”疏忽失误,也应施以更严厉的监管措施。
公司应更坦诚 普及盈利预测与业绩承诺
百隆东方公告显示,因在IPO结束前,公司业绩已发生大幅下滑,但却未向证监会书面说明,更未作补充披露,公司及董事长、董秘、财务总监被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百隆东方于6月中旬上市,8月披露上半年业绩下滑逾70%,公司发行价13.6元,最新股价仅8.18元,投资者损失惨重。
其实,2001年前,证监会就要求IPO企业强制披露盈利预测,此后改为自愿披露。到2010年后,在拟上市公司的招股书中已几乎找不到盈利预测内容。对此,有保荐人建议:一方面,在公告意向书后至正式路演前,公司应披露最近一季度的财务数据,可以是未经审计的;另一方面,可要求IPO公司至少对下一季度的业绩情况作出预测,同时鼓励公司作出更长期的盈利预测,乃至业绩承诺。
“目前的IPO过程中,普通投资者在繁杂的招股说明书中,可能还看不清公司业绩前景。”有市场人士指出,公司应给出一个“清晰坦诚”的盈利预测,“IPO是一家公司获取大量信任与利益的一次交易,据实预警并不影响上市,反而有利于赢得公众投资者的信任,使市场能够更直观了解上市公司的前景,对合理询价也是比较有利的。”同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也有规定,实际业绩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相关责任人应受惩戒,普及盈利预测有利于该规定的有效施行,强化监管。
去年上市的大连电瓷,便开创IPO盈利预测及补足业绩承诺的先河。其全体原始股东罕有地在招股书中披露了2011年盈利预测内容,并作出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承担补偿义务的承诺,且在业绩不达预期的情况下履行了承诺。由此延伸,参照定向增发收购资产,IPO公司的相关股东其实也应给出业绩承诺,在无法达标的情况下给予补偿,无现金补偿能力的,可通过上市公司1元钱向相关股东回购相应股份以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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