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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控缺陷再度拉响健全公司治理机制警号
    2012-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刘雨田

      ⊙刘雨田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和银监会日前发布的《我国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2011年执行企业内控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显示,在六十七家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中,披露在报告期内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有四十九家,占比达73.13%,未报告公司存在内控缺陷的有十八家。而在四十九家披露内控存在缺陷的上市公司中,仅有一家披露其存在一个重大缺陷,两家分别披露其存在七个重要缺陷和一个重要缺陷;其余公司均仅披露存在一般缺陷,且缺陷的个数差异较大,个别公司披露多达千余个,少则只有一个。

      上市公司的内控缺陷,再次拉响了健全企业内控机制的警号。在技术、信息、人才管理、产品促销等方面,我国上市公司与发达国家相比,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短板”,而最关键的“短板”,就是内部控制不力,公司治理水平不高。

      披露内控缺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有些公司将更多情况隐藏了起来,使内控缺陷披露流于形式。正如正略均策管理咨询合伙人、副总裁崔自力所坦言的那样:目前企业内控存在两个奇怪的“七三现象”,有七成在看,三成在干,而在干的这三成中,又有七成在假干,真正实干的只有三成中三成左右。所谓假干,说白了,就是形似合规,但貌合神离,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内部控制得力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水平的高低。尽管我国企业在内部控制及其公司治理方面积累了一些适合中国国情,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但恕笔者直言,也确有些企业在资源投入上和对内控的认识上还停留在“你要我做,而不是我要做”的消极被动表面应付层面,有些公司老总甚至还认为,反正企业已上市了,还谈什么内部控制?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要强化内部控制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最好的应对招数莫过于法律、自律、他律这“三律”了。

      首先,需要不断完善会计监控和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内控制度,以强化对企业市场运行的约束。其主要体现在:加强内部控制、制定财务监察及内部稽核制度(即由单位内部对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制度),减少会计信息生产者的违规机会,完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健全各种财产物资、财产收支的审批、领报制,建立规范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为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奠定一个良好的会计基础。同时,建立总会计师制度,从组织上为发挥会计反映、控制提供法律支撑。

      在这里,笔者认为应该着重提出的是,内部控制制度这部分内容的设计是要建立一种防止错误和弊端发生的手段,旨在将各项业务合理分工与协调,并以一定的顺序、手续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和职权,将财产实物的经办人与会计工作人员完全独立开来,并力求使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全过程,都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以发挥彼此制约、互相监督的作用。

      其次,强化企业的内控自律意识。企业上市并非意味着可以一劳永逸,而是意味着一切都站在新的起点上,开启了未知的征程,且任重道远。企业市场运作宛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从这个意义说,企业要实现新的跨越,企业高管层尤其是公司董事长这类重量级“长”字号人物,理当身先士卒,严于律己,不断增强其内控自律意识,带头遵守、执行内部控制的有关法规,大力支持总会计师、会计工作人员、审计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内控工作,从而以其示范效应带动整个团队逐渐完善公司的内控机制,同时切实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使企业真正做优做强。

      再者,还需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使之与政府、财政、银行、审计、税务、企业等经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再确认,对会计的再监督,加大会计造假成本,以达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这尤其需要注意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舆论的强大威慑力,是提升上市公司内部治理质量的最有效催化剂。对上市公司因内控不力,轻视乃至忽视公司治理而导致的信息披露失真行为及其由此引发的投资者不满情绪,理应诉诸大众媒体,使其成为众矢之的。因此,绝不能容忍上市公司利用多种途径阻碍、压制媒体的调查、采访。

      应该说,这些年来,多数上市公司已从市场的普遍反映中意识到,内部控制得力,公理治理水平高,既有助于在投资者心目中树立起公司的良好形象,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使其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常竞常胜,也有利于公司承担起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提高其投资价值。

      若能真正将法律、自律、他律这“三律”落到实处,则我国境内外上市公司提升治理水平也就大有希望了。

      (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