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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宗教局、证监会等十部门发文 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2012-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吴正懿

      国家宗教局、证监会等十部门发文 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记者 吴正懿 ○编辑 全泽源

      

      备受争议的寺观“股份化”、“被上市”现象被明确叫停。国家宗教事务局、证监会等中央十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寺观搞“股份制”、“租赁承包”等。

      该《意见》由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意见》出炉的一个背景是,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以“宗教搭台、经济唱戏”,演变出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其中包括,一些经依法登记的寺观尤其是处在风景名胜区的寺观,或被投资经营,或被作为企业资产上市等,引发社会各方的强烈关注。

      《意见》明确,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寺观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下,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由佛、道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宗教事务。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对参与、支持此类活动的党政干部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文件还指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依法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履行管理职能。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改建等都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会同宗教、园林、文物等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