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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2012-1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9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 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摘要》。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个别会计报表项目的变动原因有误,现对相关内容予以更正。

    “三 重要事项---(一)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原文为:

    项目2012年9月30日2011年12月31日变动额变动比例变动原因
    其他流动资产34,434,926.78-34,434,926.78 根据2012年5月25日,四川雅安通工汽车厂(简称“通工厂”,已改制为“四川新筑通工汽车有限公司”)与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国资委”)签订的协议,雅安国资委对原通工厂部分资产进行回购;回购标的资产为:除通工厂享有的对四川通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30%股权和成都大地评估【2010】(清)字第003号《土地评估报告》(附件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雅国用(95)字第196号、雅国土91-46号和雅国用(91)字第青江-22号证载的3宗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外的,通工厂交割完成日之前原通工厂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房产、债权、长期股权等资产),以及交割完成日之前原通工厂的全部债务;回购价为2818.39万元。由于上述回购事宜尚在办理之中,故将待回购的流动资产暂挂“其他流动资产”所致。
    其他非流动资产91,896,474.23-91,896,474.23 根据2012年5月25日,四川雅安通工汽车厂(简称“通工厂”,已改制为“四川新筑通工汽车有限公司”)与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国资委”)签订的协议,雅安国资委对原通工厂部分资产进行回购;回购标的资产为:除通工厂享有的对四川通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30%股权和成都大地评估【2010】(清)字第003号《土地评估报告》(附件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雅国用(95)字第196号、雅国土91-46号和雅国用(91)字第青江-22号证载的3宗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外的,通工厂交割完成日之前原通工厂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房产、债权、长期股权等资产),以及交割完成日之前原通工厂的全部债务;回购价为2818.39万元。由于上述回购事宜尚在办理之中。由于上述回购事宜尚在办理之中,故将待回购的非流动资产暂挂“其他非流动资产”所致。
    其他流动负债89,547,163.98186,400.0089,360,763.9847940.32%根据2012年5月25日,四川雅安通工汽车厂(简称“通工厂”,已改制为“四川新筑通工汽车有限公司”)与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国资委”)签订的协议,雅安国资委对原通工厂部分资产进行回购;回购标的资产为:除通工厂享有的对四川通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30%股权和成都大地评估【2010】(清)字第003号《土地评估报告》(附件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雅国用(95)字第196号、雅国土91-46号和雅国用(91)字第青江-22号证载的3宗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外的,通工厂交割完成日之前原通工厂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房产、债权、长期股权等资产),以及交割完成日之前原通工厂的全部债务;回购价为2818.39万元。由于上述回购事宜尚在办理之中,故将待回购的流动负债暂挂“其他流动负债”所致。
    其他非流动负债22,277,525.0010,062,200.0012,215,325.00121.40%根据2012年5月25日,四川雅安通工汽车厂(简称“通工厂”,已改制为“四川新筑通工汽车有限公司”)与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国资委”)签订的协议,雅安国资委对原通工厂部分资产进行回购;回购标的资产为:除通工厂享有的对四川通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30%股权和成都大地评估【2010】(清)字第003号《土地评估报告》(附件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雅国用(95)字第196号、雅国土91-46号和雅国用(91)字第青江-22号证载的3宗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外的,通工厂交割完成日之前原通工厂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房产、债权、长期股权等资产),以及交割完成日之前原通工厂的全部债务;回购价为2818.39万元。由于上述回购事宜尚在办理之中,故将待回购的非流动负债暂挂“其他非流动负债”所致。

    更正后为:

    项目2012年9月30日2011年12月31日变动额变动比例变动原因
    其他流动资产34,434,926.78-34,434,926.78 公司原以2950万元收购四川雅安通工汽车厂(以下简称“通工汽车厂”)整体产权,雅安市国资委于2012年5月25日组织召开相关产权移交会议(实际产权变更于2012年7月完成),同时,本公司与雅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与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通工汽车厂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由雅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回购,将通工汽车厂除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以及对四川通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30%股权以外资产及全部负债由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根据《协议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约定,通工汽车厂应向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818.39万元,雅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应向通工汽车厂支付5,456.61万元,同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雅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直接向通工汽车厂(新筑混凝土代收)支付人民币2,638.22万元。由于上述回购事宜尚在办理之中,故将待回购的流动资产暂挂“其他流动资产”所致。
    其他非流动资产91,896,474.23-91,896,474.23 公司原以2950万元收购四川雅安通工汽车厂(以下简称“通工汽车厂”)整体产权,雅安市国资委于2012年5月25日组织召开相关产权移交会议(实际产权变更于2012年7月完成),同时,本公司与雅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与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通工汽车厂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由雅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回购,将通工汽车厂除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以及对四川通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30%股权以外资产及全部负债由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根据《协议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约定,通工汽车厂应向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818.39万元,雅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应向通工汽车厂支付5,456.61万元,同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雅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直接向通工汽车厂(新筑混凝土代收)支付人民币2,638.22万元。由于上述回购事宜尚在办理之中,故将待回购的非流动资产暂挂“其他非流动资产”所致。
    其他流动负债89,547,163.98186,400.0089,360,763.9847940.32%公司原以2950万元收购四川雅安通工汽车厂(以下简称“通工汽车厂”)整体产权,雅安市国资委于2012年5月25日组织召开相关产权移交会议(实际产权变更于2012年7月完成),同时,本公司与雅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与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通工汽车厂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由雅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回购,将通工汽车厂除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以及对四川通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30%股权以外资产及全部负债由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根据《协议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约定,通工汽车厂应向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818.39万元,雅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应向通工汽车厂支付5,456.61万元,同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雅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直接向通工汽车厂(新筑混凝土代收)支付人民币2,638.22万元。由于上述回购事宜尚在办理之中,故将待回购的流动负债暂挂“其他流动负债”所致。
    其他非流动负债22,277,525.0010,062,200.0012,215,325.00121.40%公司原以2950万元收购四川雅安通工汽车厂(以下简称“通工汽车厂”)整体产权,雅安市国资委于2012年5月25日组织召开相关产权移交会议(实际产权变更于2012年7月完成),同时,本公司与雅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与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通工汽车厂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由雅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回购,将通工汽车厂除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以及对四川通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30%股权以外资产及全部负债由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根据《协议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约定,通工汽车厂应向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818.39万元,雅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应向通工汽车厂支付5,456.61万元,同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雅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直接向通工汽车厂(新筑混凝土代收)支付人民币2,638.22万元。由于上述回购事宜尚在办理之中,故将待回购的非流动负债暂挂“其他非流动负债”所致。

    因上述更正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2-050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以现场会议形式在公司办公楼324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2年11月2日以邮件和电话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志明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8名,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8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眉山新筑部份土地使用权由彭山县土地储备

    中心回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因彭山县城市规划调整,以及四川眉山市新筑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山新筑)经营管理需要,眉山新筑厂区已由原彭山县凤鸣北路搬迁至当地工业园区,眉山新筑原厂区土地使用权(彭山县凤鸣北路409号,面积61179.33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由彭山县土地储备中心回购。

    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回购总价款为6000万元人民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眉山新筑部分土地使用权由彭山县土地储备中心回购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51)。

    2、审议通过《关于眉山新筑为按揭销售产品客户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眉山新筑与中国光大银行签订《“全程通”汽车及工程机械金融网合作协议》,拟实行产品按揭贷款销售模式,由眉山新筑为客户相关按揭贷款提供担保。

    2011年6月28日起至2012年6月17日,光大银行为眉山新筑核定的回购担保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2012年6月27日至2013年6月26日,光大银行为眉山新筑核定的回购担保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目前,公司实际为上述额度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536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眉山新筑为按揭销售产品客户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52)。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2-051

    关于眉山新筑部分土地使用权

    由彭山县土地储备中心回购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11月9日,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眉山新筑部分土地使用权由彭山县土地储备中心回购的议案》。彭山县土地储备中心拟回购眉山新筑原厂区土地使用权(彭山县凤鸣北路409号,面积61179.33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因彭山县城市规划,以及四川眉山市新筑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眉山新筑”)经营管理需要,眉山新筑厂区已由原彭山县凤鸣北路搬迁至当地工业园区,目前原厂区土地空置, 为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公司拟同意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以6000万元人民币价格由彭山县土地储备中心回购。

    按照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为彭山县土地储备中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宗地位于彭山县凤鸣路409号,面积为61179.33m2,(其中面积599.14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住宅,土地证为彭国用【2008】字第00932号。其余5宗总面积60580.19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工业,土地证号分别为彭国用【2002】字第1180号、彭国用【2002】字第1181号、彭国用【2002】字第1182号、彭国用【2002】字第1183号、彭国用【2002】字第1184号)。

    截止2012年9月30日,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账面净值2577万元。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价款

    经双方协商、回购四川眉山市新筑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建物、附着物总价款为6000万元。

    2、付款方式及时间

    在经彭山县政府批准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回购协议后的10日内,付给眉山新筑回购总价款的50%;余款于该土地重新出让后的10日内付清,最迟不超过2013年6月30日。

    3、税费安排

    本宗土地回购设计税费由买卖双方按规定承担。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实现后产生的净利润约为2,567万元,占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6.27%,预计上述净利润列入公司2012年业绩,但不影响公司已披露的2012年度业绩预计。

    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也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2-052

    关于眉山新筑

    为按揭销售产品客户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授信申请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眉山新筑为按揭销售产品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眉山新筑与中国光大银行签订《“全程通”汽车及工程机械金融网合作协议》,拟采用向客户提供按揭贷款促进公司业务增长,由眉山新筑及其经销商以产品回购和保证金方式作为保证。

    2、授信额度及期限

    2011年6月28日起至2012年6月17日,光大银行成都分行为眉山新筑核定的回购担保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2012年6月27日至2013年6月26日,光大银行成都分行为眉山新筑核定的回购担保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购买了眉山新筑产品且向光大银行进行按揭贷款的客户。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

    乙方:四川眉山市新筑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1、光大银行成都分行为购买眉山新筑且符合光大银行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按揭贷款,贷款期限最长四年。

    2、贷款担保方式:借款人将所购工程机械抵押、眉山新筑及经销商对按揭贷款方式所售工程机械回购担保、眉山新筑及经销商按实际贷款余额的105%比例缴存保证金(其中眉山新筑100%,经销商5%)。

    3、光大银行成都分行为眉山新筑核定“回购担保授信额度”,期限为一年。

    4、实际回购担保条件:借款人连续逾期三期(60天)以上或放款后75天内未办妥抵押登记的,甲方经办行即向乙方经销商/乙方发出《逾期客户催收暨回购通知单》和逾期清单,乙方经销商/乙方收到上述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确认垫款或代理诉讼,否则按回购价格完成回购行为;

    四、董事会意见

    1、董事会认为:为扩大公司工程机械产品销售,实行产品按揭贷款销售模式,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意进行担保。

    2、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业务,有利于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拟提供的担保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担保。

    3、风险控制或处置措施

    (1)按照公司风险监管和银行规定,选择资信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按揭客户给予按揭贷款。

    (2)公司对卖出的产品可通过GPS定位等技术手段,实现对产品的实时远程控制,保证产品安全。

    (3)若出现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等回购条件发生,公司代客户归还余款,银行将客户相关资料、权证转交给公司,并协助公司进行诉讼等其他方式保证利益。

    (4)对于借款人不能偿还本息的,达到回购条件的产品,由眉山新筑向银行回购后再对外销售处理。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止目前,眉山新筑实际累计为此提供担保发生额为2514万元,提供担保余额为1536万元。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17378.30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75%。此外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其他对外担担保。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