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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1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17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数量,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据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40038,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40039。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份额类别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管理费率(年费率)0.33%0.33%
    托管费率(年费率)0.10%0.10%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0.25%0.01%
    首次认(申)购

    最低金额

    1,000元

    (直销中心柜台为10万元)

    500万元
    追加认(申)购

    最低金额

    1,000元

    (直销中心柜台为10万元)

    500万元
    单个基金交易账户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0份500万份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因错误填写相关代码所造成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募集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2日证监许可【2012】1442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2012年11月16日到2012年11月22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其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售仅在工作日进行)。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自2012年11月16日到2012年11月22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人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华安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人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3)认购最低限额: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华安电子交易平台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在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数量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50份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人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T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招募说明书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华安电子交易平台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的份额

    对于A类或B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部份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有效份额的单位为份,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定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金额为10万元,则投资人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假定投资人在赎回开放日的赎回份额为10万份,则投资人可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1.00=100,000.00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且未发生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三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估值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暂停期间(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和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为满足投资人现金管理和日常理财需求,本基金在力求本金安全、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现金管理和日常理财需求的特点,充分利用多样化的货币市场工具,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在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减少大额申赎对投资收益造成的影响,谋求稳定的当期收益,为投资人提供低风险、收益稳定、期限灵活、可随时变现的理财产品和现金管理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资金面走向、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协议存款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汇率等)、央行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进行大势研判、形成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预期并据此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和各期限品种比例分布。比如,根据历史上我国短期资金市场利率的走势,在年初、年末资金利率较高时按哑铃策略配置基金资产,而在年中资金利率偏低时则按梯形策略配置基金资产。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收益率水平(持有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别资产收益差异等)和利差变化,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同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市场容量、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有情况、回购抵押数量等),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利率品种以回避信用风险。对于信用资质较高的信用类品种,本基金也可择优配置。具体来说,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华安信用评级模型”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等信用债券进行独立的内部评级,形成2-5级的内部评级结果,3级以上(含)为可投资范围。在具体券种的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从合格的投资范围中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判别出因市场因素导致真正低估的个券进行重点关注。

    对于含有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397天以内的债券,并在回售日进行回售或在回售日前卖出。

    4.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保持较高的资产组合整体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此外,基金还可根据回购等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等方式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五)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以及证券市场运行环境等。

    2、决策机制和投资操作程序

    (1)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

    (2)投资操作程序

    本基金投资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① 研究发展部和数量分析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利率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研究发展部、基金投资部和固定收益部提交投资策略分析报告,投资协调小组提交资产配置建议报告,基金经理提交投资组合分析报告和未来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② 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讨论上述报告,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确定以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为核心的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③ 投资协调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框架下提出重点类属、重点券种、个券选择配置计划。

    ④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合同、决策会议决议、投资协调小组建议和本基金投资限制,构建投资组合。

    ⑤ 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室,由交易员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操作过程中交易员须提出完成组合投资的时间安排和价格控制目标,并据此开展交易。

    ⑥ 合规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实施实行全面监控。

    ⑦ 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归因分析和绩效评估。

    ⑧ 基金经理在归因分析报告的基础上,根据宏观经济、市场走势和品种收益率等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要求对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完成投资指令、实现投资组合的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七天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七天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即可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作为货币市场基金,定位于理财产品和现金管理工具,具有低风险、收益稳定、高流动性的特征,在功能和特性上均与七天通知存款较为接近。同时,七天通知存款利率还具有透明、权威的特点。因此,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收益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9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下转A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