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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纳米材料产品中试与生产
    合作协议》的公告
    湖南天润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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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纳米材料产品中试与生产
    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2-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九九久 公告编号:2012-054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纳米材料产品中试与生产

      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市场对纳米复合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及钛酸锂负极材料、纳米二氧化锆系列粉体及其陶瓷应用产品、纳米氮化硼粉体及其应用制品等纳米材料产品的需求,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与南京工业大学沈同德教授团队经充分协商,于2012年11月13日在我公司签署了《纳米材料产品中试与生产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合作协议”或“协议”),现将具体合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沈同德博士,系南京工业大学教授,材料科学家,中组部“千人计划”国家特聘专家。1995年获中科院与美国北卡罗来那州立大学合培博士,2000年起至2008年担任美国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终身研究员、博士生和博士后导师,兼任美国纳米和非晶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2008年从美国引进到南京工业大学,聘为材料化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教授。

      沈同德教授团队由谷云乐、周涛等多名纳米材料领域的高级专业人士组成,均在纳米材料领域取得了较为突出的研究成果。研究方向为具有瞄准国际相关领域前沿的前瞻性项目课题或为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市场前景的课题。

      公司与沈同德教授团队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合作协议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阶段

      本次合作分为中试和生产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中试和市场推广阶段,时间限定为自本次协议签订之日起的一年半内。第二阶段为生产、销售阶段。在中试试验阶段性成果取得2项以上,且产业化应用预期达产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时,启动第二阶段的项目公司组建活动。

      (二)各阶段具体安排

      1、第一阶段(中试和市场推广阶段)

      (1)合作形式、人员组成及职责分工

      双方共同设立公司所属的纳米技术应用研究所。该研究所由团队负责人沈同德教授担任所长,负责协调组织整体中试和指导、协助市场推广工作。团队成员周涛、谷云乐分别担任副所长,分工负责具体项目实施中试和市场推广工作。团队成员沈学广协助负责研究所的研发、财务、销售和行政工作。公司指派总经理朱建军担任常务副所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所其他领导成员和新进员工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2)合作资金来源、场所及配套设施

      该阶段预计共需资金1725—1985万元(上限为2000万元),资金的使用按照合理、必需、节约的原则实报实支。公司负责研究所运行所需资金、试验和办公场所以及试验配套水、电、汽等配套条件,添置工艺试验设备、检测设备、控制设备等试验必备设备,并负责试验物料和能源消耗的投入。

      2、第二阶段(生产和销售阶段)

      (1)合作形式

      在达到前述条件的前提下组建项目公司。公司以现金、场地、厂房等形式出资,沈同德教授团队相关自然人以产品全部专利技术和其他工业产权所有权方式向项目公司出资。公司占设立项目公司股权的60%,沈同德教授团队占设立项目公司股权的40%。股权比例不因公司成立后发生的任何可变和不可变原因作改变。公司承诺投资额度满足产业化生产的各项资金、实物、场地投资需要;沈同德教授团队承诺将该时点的产品全部专利所有权和申请权转移至新设立的项目公司。已存在的因职务发明取得的相关单位专利,由职务发明人负责衔接变更所有权;若无法变更,则由各相关职务发明人负责以不低于公司经营期限的时间以全球独占排他使用权许可的方式,由新设立的项目公司使用,沈同德教授团队确保此类相关专利技术和工业产权无瑕疵并对相关权利取得的合法性负责。

      (2)拟设立的项目公司将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其他约定

      1、凡双方合作产品、项目可争取地方、国家政策性补助及扶助资金的,双方应积极配合申报。资金获批后,属于第一阶段的拨付至我公司账户,属于第二阶段的拨付至项目公司账户,用于资金指定用途或扩大再生产。也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由双方商定合适的比例将部分补助或扶持资金奖励给有关人员。

      2、因单方面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3、双方可对协议未明确规定事宜适时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作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三、本合作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沈同德教授团队的合作关系的确立,是公司产学研模式和盈利模式的合理创新,在为公司发展提供理论技术指导与智力支撑的同时也有助于公司产品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和调整,对公司未来在新材料领域的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如相关技术产品研发和项目进展顺利,日后有望为公司经营业绩创造更大的上升空间。

      四、风险提示

      1、上述合作协议的签订旨在表明双方合作意向,初步确定公司与沈同德教授团队的合作关系,在现阶段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业绩产生直接影响。

      2、目前预知的中试和市场推广阶段投入资金较大,存在一定的资金财务风险。

      3、双方意愿合作的第二阶段需建立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并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实施,届时产品能否如期研发成功、双方合作的具体项目内容以及实际进度安排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4、若中试和市场推广取得预期成效,由于受政策和市场等因素的影响,中试项目能否产业化存在不确定性。

      5、研发项目与公司锂电材料同属于新材料领域,但与公司现有产品无直接关联,产业化过程中将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

      6、如项目能够实现产业化,由于建设周期较长和销售渠道的开拓等因素影响,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影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公司董事会将在日后及时披露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发布的内容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纳米材料产品中试与生产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九九久 公告编号:2012-055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

      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公司”)使用10,160万元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万吨级药物中间体苯甲醛与系列脂肪酰氯联产工艺的产业化”项目中苯甲醛产品搬迁部分试生产取得成功,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投资情况详见公司于2010年12月1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搬迁扩建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二、项目建设情况

      该项目中苯甲醛产品搬迁部分即天时公司新厂区建设年产10000吨苯甲醛生产线自2012年11月2日进行试生产,详见公司于2012年11月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进展情况的公告》。

      截至2012年11月13日,该部分生产装置已运行正常,产品质量达标,试生产取得成功。目前天时公司新厂区苯甲醛产品生产能力为10000吨/年。

      三、试生产成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苯甲醛产品搬迁部分试生产取得成功,确保了天时公司苯甲醛产品的持续生产,同时也为该项目后续扩建以及新上衍生产品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

      由于新厂区生产装置运行正常后,老厂区生产装置将停产、拆除,苯甲醛产品产能不会发生变化,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影响。

      下一阶段,天时公司将在稳定新厂区苯甲醛产品生产的同时,合理组织和调配人员进行老厂区生产装置的停产与拆除,并将部分可用的设备、管道等用于新厂区苯甲醛产品扩建及新上衍生产品的安装建设。

      特此公告。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