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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2012-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编号:2012—56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媒体报道情况

      2012年11月20日,公共媒体出现了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豪润达”或“公司”)的报道,报道主要质疑公司下列事项:

      1、质疑公司2012年一季度公告的五个“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执行进度。

      2、质疑公司的部分MOCVD设备的性能指标未达到芜湖市政府补贴的标准。

      3、质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不符合相关的标准。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公司针对上述事项说明如下:

      1、公司分别于2012年1月19日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2012-04)、2012年2月29日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2012-06)、2012年3月5日的《重大合作协议公告》(公告编号:2012-07)、2012年3月5日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2012-08)、2012年3月29日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2012-11)中,对公司签署的几个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进行了披露。除2012年3月29日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中与PEA Energy Co., Ltd.及KANTHaWiChit EnGinEERing Co.,LTD.签署的销售合同以外,其余四个合同均为框架性协议,协议中的具体事宜需在后续的正式合同或订单中进一步予以明确,且正式合同或订单的签订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已在相关公告中进行了风险提示,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投资者的情况。

      公司在后续的2012年一季度报告、2012年半年度报告、2012年三季度报告中,均对上述五个合同的执行进度情况进行了披露。

      从合同执行进度来看,由于市场需求情况的变化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上述合同的履行情况并不理想,有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金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芜湖市政府于2010年8月23日发布的《印发关于促进LED 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芜政办〔2010〕38号)的规定,对企业购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LED外延片生产用MOCVD设备50台以上,且芯片及封装、应用产品研发与制造等关联产业均在芜湖投资生产的,按照蓝绿光MOCVD设备 (限55片机及以上)每台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红黄光MOCVD设备(限55片机及以上)每台最高不超过96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研究开发补贴支持。当时文件中所指的55片是指直径为两英寸的外延片。

      随着MOCVD设备厂家的技术进步及产品创新,公司在芜湖当地的子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购置的MOCVD设备全部均为最先进的四英寸机,对应的片数分别为12片、13片、14片机,14片机的数量占大部分。经公司MOCVD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确认,即使是12片的四英寸机,更换石墨托盘之后其反应腔放置两英寸外延片的数量都会超过55片。因此公司的MOCVD设备全部符合芜湖市政府补贴标准所要求的性能指标。

      四英寸的MOCVD设备相对两英寸的MOCVD设备来说是新一代的外延技术设备,具有良品率高、效率高、成本低的优点,德豪润达是目前国内唯一掌握成熟的四英寸LED芯片制备技术并达成量产的LED生产企业。公司引进的MOCVD全部是四英寸的技术设备,公司2012年三季报披露的已量产的38台MOCVD均为四英寸的设备。

      3、公司于20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公司在2011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工作,并取得了相关部门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F201144000082),有效期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根据2011年4月11日珠海市永安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8至201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专项鉴证报告》(永安达税字2010-259号),德豪润达母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三年的研究开发费用分别为4,056万元、3,813万元、5,330万元,三年累计13,199万元,占三年业务总收入的3.79%。

      在公司的2008年、2009年、2010年三年年度报告中,合并报表口径的“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明细科目的金额分别为1,811万元、2,194万元、4,356万元,小于母公司研发费鉴证报告中的金额,主要原因是由于归集口径的不同:公司的会计核算实务中,“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未归集研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性开支,也未将研发设备的折旧费以及试产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等其他费用计入,因此造成“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的金额偏小。在中介机构进行鉴证报告时,将上述工资及福利费、折旧费和其他费用进行了还原归集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究开发费。公司的子公司中山威斯达、芜湖德豪润达、深圳锐拓与母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一致,也存在类似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不同的问题。随着国家对研发费用核算会计科目设置、归集要求的完善,公司逐步改进了核算研发费用的流程细则。从2012年起,公司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口径将统一在“开发支出”(资本化部分)、“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费用化部分)项下。

      媒体报道中还引用公司年度报告中的员工人数及结构数据来质疑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这一条件。公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员工人数的数据均为合并报表的口径,包括了公司三十余家子公司的全部人员数据,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是以个别公司的数据为依据的。经公司核查,德豪润达母公司及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三家子公司申报的员工数据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关于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及研发人员的比例要求。

      公司及子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均经过了中介机构审计、专家评审、公示以及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等法定程序,其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三、其他说明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股票将于2012年11月21日开市起复牌交易。

      四、必要的提示

      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