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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2-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76号文核准。

      2、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包括上海投资理财中心,代销机构是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4、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2012年11月26日至2012年12月14日止(周六、周日部分代销网点对个人照常办理业务)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客户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个客户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富国基金账号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7、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客户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本公司网上交易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8、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客户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9、本公告仅对“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客户欲了解“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2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0、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以及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cb.com)。

      客户亦可通过本公司网址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1、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机构客户,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咨询购买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开放频率为每季度。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此外,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自由开放期可自由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仅为1个工作日,且在受限开放期,本基金仅有限度地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因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因不能全部赎回基金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代码:A类100070,C类100071

      3、基金类型

      债券型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网址(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本公司的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的附件。

      8、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2012年11月26日至2012年12月14日,期间面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同时发售。募集期满,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时基金合同生效,,但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限;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3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9、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公司网上交易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下转A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