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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2-1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23 证券简称:翠微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14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 8人,董事王楠因出国委托董事王宏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翠微大厦6层办公用房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北京翠微集团购买翠微大厦6层共计建筑面积3,603.88平米的办公用房,交易价格以经海淀区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值为准,总金额为人民币7,928.54万元。详见公司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购买翠微大厦办公房产的关联交易公告》(临2012-015)。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丽君、徐涛、陈路昌、周淑珍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证公司发[2012]101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四)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的要求对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原则、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等条款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利润分配政策内容的修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吴红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意见:经审查,吴红平女士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符合所聘任职位的任职要求,没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吴红平女士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其为公司副总经理。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

    同意聘任宋慧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免去张宇红审计部负责人的职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未发现宋慧女士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要求,能够胜任所任岗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宋慧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同意提名宋慧女士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并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备查文件目录: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关于购买翠微大厦办公房产的关联交易公告》(临2012-015);

    3、独立董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条款及聘任高管人员的独立意见》;

    4、《第三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提名审计部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4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1、吴红平简历:

    吴红平,女,1973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00年5月至2004年4月任翠微国资总经理办公室主管,2004年4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管、主任,2004年1月至2012年11月任公司监事。

    2、宋慧简历:

    宋慧,女,1977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2002年至2005年任北京中证国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助理、项目经理,2005年10月至2012年5月任北京市海淀区审计局副主任科员、副科长,2012年6月起任公司审计部部长助理。

    证券代码:603123 证券简称:翠微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15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房产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北京翠微集团购买其所拥有的翠微大厦6层及6层加层、东塔6层共计建筑面积3,603.88平米的办公用房,交易价格以经海淀区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值为准,总金额为人民币7,928.54万元。

    ●本次交易为北京翠微集团及公司切实履行解决关联租赁事项的承诺而进行。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减少日常关联交易,增强公司独立性,增加自有房产比重,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降低经营风险,对公司长远发展有利,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了意见。本次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关联方北京翠微集团将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因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值超过账面值122.87%,公司将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

    ●2010-2011年,公司与北京翠微集团累计发生收购、出售房产关联交易的金额为77,579.79万元,2010年、2011年及预计2012年发生租赁房产日常关联交易的金额分别为7,615.99万元、4,195.28万元和1,550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切实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解决关联租赁事项的承诺,结合实际情况,北京翠微集团和公司于2012年12月3日签订了《翠微大厦六层办公房产转让协议》,公司拟向北京翠微集团购买翠微大厦6层及6层加层、东塔6层共计建筑面积3,603.88平米的办公用房,交易价格以经海淀区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值为准,总金额为人民币7,928.54万元。双方同时还签订《翠微大厦房产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翠微大厦东塔六层房产租赁协议之解约协议》,约定自标的房产交割之日起,出租房产中涉及转让房产的部分相应终止。

    北京翠微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5.06%的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翠微大厦6层办公用房的议案》,关联董事张丽君、徐涛、陈路昌、周淑珍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了意见。

    因本次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关联方北京翠微集团在股东大会上将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因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值超过账面值122.87%,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指引》的规定,公司将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

    本次交易事项已经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政会〔2012〕89号)、海淀区国资委(海国资发〔2012〕176号)批复同意。

    二、关联方介绍

    北京翠微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16,957.69 万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5.06%。

    北京翠微集团成立于1997年1月21日,法定代表人:张丽君,注册资本63,377万元,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出资人: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会议服务。(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北京翠微集团资产总额为349,553.51万元,净资产为72,807.41万元,201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350.23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交易标的为位于北京市复兴路33号的翠微大厦6层、6层加层和东塔6层共计建筑面积3,603.88平米的办公用房,具体情况如下:

    所在位置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所有权证号证载用途
    翠微大厦6层1,205.80X京房权证海字第267621号京海国用(2010)转第5048号办公
    翠微大厦6层加层1,110.64X京房权证海字第267621号京海国用(2010)转第5048号办公
    翠微大厦东塔6层1,287.44X京房权证海字第115280号京海国用(2012出)第00207号办公
    合计3,603.88

    交易标的产权为北京翠微集团唯一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等担保权利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交易标的目前具有完整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交易标的目前由公司租赁用作办公场所,根据公司与北京翠微集团分别于2010 年1月6日、2010年8月30日、2011年8月5日签署《翠微大厦房产租赁协议》、《翠微大厦东塔六层房产租赁协议》、《翠微大厦房产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向北京翠微集团承租包括交易标的在内的房产共计建筑面积22,213.19 ㎡,租赁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12年预计租金总额为1,550万元,其中交易标的租金为351万元。

    交易标的于1997年6月建成,北京翠微集团于1998年5月起启用,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目前该房产保持着良好的状态。在基准日2012年10月31日,交易标的账面原值为4,806.45万元,账面净值为3,557.46万元。

    (二)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为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12)第408号),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10月31日,评估方法为市场法和收益法,最终选取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交易标的评估值为7,928.54万元,增值率为122.87%,评估结果经海淀区国资委核准。具体评估结果如下:

    项目建筑面积

    (㎡)

    账面原值

    (万元)

    账面净值

    (万元)

    评估值

    (万元)

    增值率

    (%)

    6层1,205.801,608.161,190.272,652.76122.87
    6层加层1,110.641,481.251,096.332,443.41122.87
    东塔6层1,287.441,717.041,270.862,832.37122.87
    合计3,603.884,806.453,557.467,928.54122.87

    交易标的账面净值为3,557.46万元,评估值为7,928.54万元,增值率为122.87%,增值的主要原因是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近年来上升较快,同时由于账面值是大厦地上办公部分历史成本,评估值是包含国有出让综合土地使用权的写字楼的市场交易价值。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与北京翠微集团于2012年12月3日签订了《翠微大厦六层办公用房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对方:北京翠微集团

    2、交易标的:翠微大厦6层、6层加层和东塔6层共计建筑面积3,603.88平米的办公用房。具体范围以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范围为准。

    3、交易价格:以经海淀区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值为准,总金额为人民币 79,285,360元。

    4、支付方式及期限:标的房产的转让价款以转账的方式支付。自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15,857,072元,自双方办理完毕标的房产的过户相关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转让价款人民币63,428,288元。

    5、交割:标的房产的交割工作最迟不晚于生效日后10日内完成。

    6、协议生效条件: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转让方就协议项下的标的房产的转让事宜获得海淀区国资委的批复;受让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受让标的房产等相关事宜。

    结合交易标的目前为公司租赁使用的情况,双方在签订《翠微大厦六层办公房产转让协议》的同时,还签订《翠微大厦房产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翠微大厦东塔六层房产租赁协议之解约协议》,约定自标的房产交割之日起,出租房产中涉及办公用房的部分相应终止,其余房屋租赁事宜仍按照《翠微大厦房产租赁协议》及《翠微大厦房产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

    五、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基于北京翠微集团及公司切实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解决关联租赁事项的承诺而进行的。即:“在2012年12月31日前,若翠微股份成功租到更适合的办公场所并完成搬迁,翠微集团同意与翠微股份解除相关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否则翠微集团同意将目前翠微股份向其租赁的翠微大厦6层及6层加层共计3,603.88平米的办公用房按照届时经评估的市场价格整体转让予翠微股份”。截至目前,公司未能寻找到更适合的办公场所,同时结合目前本区域办公物业市场行情,以及公司对该办公用房的使用、维护和投入状况,从成本和管理方面考虑,购买相比于搬迁更切合实际需要,更符合公司的利益。

    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减少日常关联交易,增强公司独立性,增加自有房产比重,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降低经营风险,对公司长远发展有利,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

    交易完成后,公司与北京翠微集团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减至约1,200万元;主要自有房产增至约10.32万平米,占主要租赁与自有房产总和的39.24%。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成荣、陈鹤鸣、王斌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控股股东和公司为切实履行首发上市时的承诺并结合实际情况而进行的,将进一步减少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增强公司独立性,优化资产结构,降低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关联交易以经海淀区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决策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将分别回避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该议案的表决,公司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并发表了意见,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是以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评估结果经海淀区国资委核准,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事前审议并发表意见,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交易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依据上市承诺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有助于进一步减少关联交易,优化资产结构,降低经营风险,对公司长远发展有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保荐意见》,保荐机构的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与控股股东为了切实履行首发上市时的承诺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进行的。本次关联交易的完成,将有效减少公司与控股股东的日常关联交易,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关联交易以经海淀区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1、日常关联交易

    2010年、2011年及预计2012年发生租赁房产日常关联交易的金额分别为7,615.99万元、4,195.28万元和1,55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万元)
    2010年2011 年2012年(预计)
    北京翠微集团租赁房产租金支出7,6164,1951,550

    2、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

    2010-2011年,公司与北京翠微集团累计发生的收购、出售房产关联交易的金额为77,579.7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类型交易标的交易金额(万元)发生日期定价依据交易目的
    出售翠微大厦北楼房产4,593.882010.1经核准的资产评估值规范房产权属
    收购翠微大厦二层全部及三层部分房产51,016.472010.8经核准的资产评估值减少关联交易、优化资产结构
    翠微大厦4层部分及北楼全部房产21,969.442011.9经核准的资产评估值减少关联交易、优化资产结构
    合计77,579.79 

    十、备查文件目录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意见》

    4、《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保荐意见》

    5、《翠微大厦六层办公用房转让协议》

    6、《北京翠微集团房地产转让事宜涉及的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房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12)第408号〕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 月4日

    证券代码:603123 证券简称:翠微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16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下午2:00

    ● 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12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翠微大厦六层公司第二会议室

    ● 股权登记日:2012年12月12日

    ●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下午2:00开始。

    3、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12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

    4、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翠微大厦六层公司第二会议室

    5、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则将以其第一次表决为准。(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三)。

    6、股权登记日:2012年12月12日(星期三)

    (二)会议审议事项

    序号审议事项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1《关于购买翠微大厦6层办公用房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条款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公司另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 2012 年12月12日(星期三)下午3: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

    (四)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

    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填妥并签署股东大会回执(见附件二),并持如下文件办理会议登记: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异地股东(北京地区以外的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12年12月17日下午5:00。

    2、登记时间:2012年12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2:00-5: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翠微大厦六层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6层董事会办公室

    联 系 人:姜荣生、孙莉、孙慧敏

    联系电话:010-68241688

    传 真:010-68159573

    (五)其他事项

    1、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食宿、交通费自理。

    2、出席股东及或授权代理人请携带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提前到达会议地点办理签到。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4日

    附件一: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2012年12月19日召开的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下列指示代为行使表决权。

    序号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购买翠微大厦6层办公用房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条款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人身份证号:

    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持股数: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委托期限: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附注:

    1、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栏打“√”,作出投票指示。如委托人未做任何指示,则受托人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2、委托人签名(盖章)栏,自然人股东为签名,法人股东为加盖法人公章。

    3、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二: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址或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量 股东账号 
    参加会议方式□亲自参会 □委托代理人参会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附注:

    1、请用正楷填写。

    2、此回执须于2012年12月17日下午5:00前以邮递、传真或专人送达本公司方为有效。

    3、联系方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翠微大厦6层董事会办公室,传真号码:010-68159573,邮政编码:100036。

    附件三:

    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12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投票程序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

    投票代码投票简称表决事项数量投票股东
    752123翠微投票2A股股东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股票;

    (2)在“申报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申报价格,1.00 元代表议案 1,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决序号内容对应的申报价格
    1《关于购买翠微大厦6层办公用房的议案》1.00元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条款的议案》2.00元

    (3)表决方法:

    本次会议采取分项表决方法,具体如下:

    表决序号内容申报代码申报价格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购买翠微大厦6层办公用房的议案》7521231.00元1股2股3股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条款的议案》7521232.00元1股2股3股

    (4)表决意见 :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4、投票举例:

    股权登记日持有“翠微股份”的投资者,对公司《关于购买翠微大厦6层办公用房的议案》投票操作程序如下:

    投票代码投票简称买卖方向申报价格申报股数代表意向
    752123翠微投票买入1.00元1股同意
    752123翠微投票买入1.00元2股反对
    752123翠微投票买入1.00元3股弃权

    5、投票注意事项:

    (1)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提案,股东可以根据其意愿决定对提案的投票申报顺序。投票申报不得撤单。

    (2)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股东大会有多项表决事项时,股东仅对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即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投票或投票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弃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