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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收紧“确认”口径
    美化报表收益空间受限
    2012-1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施浩 ○编辑 孙放

      

      通过一揽子交易来转让子公司股权、或通过与非控股股东间的债务重组来获得收益,这些可以改善企业利润表的相关交易今后在会计确认的口径上将明显收紧,财政部近日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确的阐述。

      19号文涉及目前会计实务中六个方面的问题,分别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无形资产的确认、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或将背书转让的确认、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子公司股权的会计确认、接受非控股股东代为偿债或豁免的处理。财政部表示,19号文旨在解决执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同时也为实现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和等效。

      记者采访发现,多次交易处置子公司股权与来自非控股股东的债务重组的收益确认问题是企业较为关注的,从政策导向来看,19号文进一步收紧了企业在相关问题上提前确认投资收益或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会计运作空间。

      对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情况,其实此前已经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不过本次的解释详细阐述了“一揽子交易”的确认条件,从而使该事项的会计处理更加明晰。据19号文,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过,在丧失控制权之前的交易产生的收益只能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综合收益项下核算,只有在丧失控制权时才能一并转入当期损益。同时,19号文从交易之间的影响和关系等四个角度规定了对“一揽子交易”的确认条件。

      事实上,此前不少企业已经在转让子公司股权的问题上遵照了19号文的相关精神。如11月上旬太极集团转让桐君阁部分股权,其所获得的巨额收益仍被“隐藏”在母公司的权益项目内。11月9日,太极集团宣布将所持约5449万股桐君阁股权(占其总股本19.84%)转让给涪陵国投,转让后太极集团仍保持对桐君阁的控股地位。转让价格约为6.8元/股,而太极集团所持桐君阁股权每股账面值不到0.8元,不过,在太极集团丧失对桐君阁的控股权之前,转让所产生的巨额收益将不得贡献投资收益,而仍作为资本增值计入权益类科目。

      在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债务重组事项上,19号文的在口径上也明显收紧。按规定,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其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此前,只要求企业从控股股东代为偿债、债务豁免等事项中获得的收益计入权益项下,最新的会计解释将此口径收紧至非控股股东层面,从而进一步限制了企业利用相关债务重组收益美化利润表的空间。

      不过,企业发生破产重整的情况则略显复杂,根据19号文,破产重整中通过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让渡股份所减少的债务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豁免债务的差额则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