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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吁请推行重大证券期货案件
    异地交叉办案
    2012-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熊锦秋

      

      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上周末在“上证法治论坛”说,目前在监管中执法不严、惩戒不够的问题还相当突出,原因包括既有传统的人情世故文化影响,也有不愿意费力、怕受到打击报复等原因。笔者认为,要解决执法不严的问题,让各地证监局实行异地交叉办案,应该是个好思路。

      地方证监局是证监会驻各省市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包括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进行监管;查处监管辖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案件等。但在现有社会环境和制度下,要让地方证监局稽查部门或执法人员对辖区监管对象秉公执法,会遇到诸多障碍。首先是地方利益的羁绊。证监部门虽然属于中央垂直管理部门,但也不可能脱离与当地政府的联系,而是要时时受到牵制、限制,驻扎在各地的垂管部门也有可能被当地政府所同化,比如上市公司的兴衰与当地发展紧密关联,当地垂管部门自然也可能呼吸与共。其次是人情关系网的羁绊。执法人员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生存,谁都被周围的亲情和人情所包围,要摆脱种种人情关系的影响和束缚干扰实非易事;三是顾虑监管对象的打击报复。监管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他们往往经济基础雄厚,社会关系广泛,要在“太岁头上动土”,显然会有所顾忌。

      假如推行重大证券期货案件异地交叉办案,至少可以尽最大可能破除人情关系网干扰。办案人员接手的是异地企业的案情,人情关系网的干扰少了,思想上的顾虑和包袱也少了,被管制者要找人情关系,恐怕一时不知从何下手。这还可以摆脱地方利益羁绊。之前有些地方证监局对辖区内监管对象涉嫌违规行为的查处结果,并不能服众,缺乏公信力;实行异地交叉办案,执法人员可不必顾及地方利益,完全按照法律法规制度,公正严明全身心投入查案行动,提高监管部门的公信力。稽查监管人员查办本地案件,监管对象对监管稽查人员也可能比较熟悉,实行打击报复可以有的放矢;监管人员办理异地案件,嫌疑人未必了解监管人员的详情,想打击报复也难以下手。

      事实上,在其他执法系统,比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工商部门等等,早就尝试异地交叉办案机制,而且成效非常显著,证监系统完全可以借鉴有关经验。去年9月21日,北京地区的上市公司嘉寓股份因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吉林监管局发出《调查通知书》,要求公司配合吉林监管局调查相关事项,这可以视作证监会组织省区证监局异地交叉办案、确保证监系统公正执法的一次有益尝试。

      完善地方证监局交叉执法,尚需从多个方面入手,笔者在此有建立限时办结制度、联合办案、建立异地办案长效机制、强化预防打击报复举措四点提议。

      异地交叉执法办案如果拖而不决,演变为持久战,监管对象通过一些迂回的人情关系网,就可能与查案人员搭上线,这样,交叉执法的初衷和本意就达不到了,一切很可能又重新纳入人情世故等潜规则轨道。因此,异地交叉执法办案宜规定时限。

      地方证监局异地交叉办案可以独立进行,也可与证监会有关部门联合办案。

      并非所有案件都要异地交叉查办,有些适宜由本地监管部门办理的就无需交叉办案,这样办案成本也小。异地交叉办案受理范围,应主要针对经初核发现案情重大、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当事人强烈要求异地查办的案件。为此,建议证监系统制订《异地交叉办案实施办法》,明确规范异地交叉办案的原则、受理范围、受理方式、办理程序、办案期限等事项,同时建立对异地交叉办案人员的责任落实和奖惩机制。

      为加强对异地执法查案人员的有效保护,在做好向公众通报有关信息的同时,尤须注意有关涉密事项的保密,严防泄露查案人员个人信息。监管对象如对执法者打击报复,应按法律规定顶格处理、严厉打击。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