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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 山东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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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14日   按日期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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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山东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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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2012-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 600180 股票简称:瑞茂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瑞茂通”)《公司章程》制定。

    2、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其股票来源均为瑞茂通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2,015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869,123,893股的2.318%。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705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869,123,893股的1.962%。其中首次授予1,535万份,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766%;预留170万份,占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9.971%,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96%。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310万股;标的股票数量占当前股本总数869,123,893股的比例为0.357%。

    3、预留部分的期权将在本计划首次授权日次日起12个月内授予激励对象,到期未授予的额度不再授予。预留部分期权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期权行权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相关要求完成法定程序后进行授予。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7.83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88元。

    5、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6、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四年。

    7、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8、本公司承诺,自公司此次披露本激励计划至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9、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备案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11、公司审议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3、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

    一、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共计81人。

    (一)激励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激励人员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2、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3、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现任监事、独立董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不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员,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如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规定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取消其获授资格、收回并注销其已被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三)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状况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705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869,123,893股的1.962%。其中首次授予1,535万份,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766%;预留170万份,占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9.971%,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96%。

    (三)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310万股;标的股票数量占当前股本总数869,123,893股的比例为0.357%。

    三、激励对象的分配情况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包括限制性股票部分)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预留部分的期权将在本计划首次授权日次日起12个月内授予服务期达到公司要求及新引进和晋升的中高级人才,到期未授予的额度不再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须在每次授予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业绩考核条件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包括期权部分)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四、激励计划有效期、授权日(授予日)、可行权日(解锁日)、标的股票禁售期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四年。

    2、期权授权日

    期权授权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每个行权期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12个月。

    4、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根据本公司《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经考核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5、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每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各次的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首次授予的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自相应的授权日起满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行权,行权时间如下表所示:

    公司每年实际生效的期权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财务业绩及个人考核业绩是否达到业绩考核指标做相应调整,达不到激励考核指标对应的期权由公司注销。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6、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四年。

    2、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锁定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年、2年和3年,均自授予之日起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质押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相应限制性股票相同。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暂不支付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以应付股利的形式进行会计处理,待限制性股票解锁时由公司按照该部分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现金股利在扣缴相应所得税后支付给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同时取消对应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应付现金股利的支付,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锁定期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解锁日。在解锁日后,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分别按照40%、30%、30%的比例解锁,即各个锁定期满后激励对象解锁(或由公司回购注销)占其获授总数相应解锁比例的限制性股票。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遇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则上述回购价格应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但若按上述计算方法出现P小于本公司股票面值1元时,则P=1元/股。)

    (4)配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根据本公司《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经考核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5、解锁期

    首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6、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行权(授予)价格和行权(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7.83元。

    2、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7.29元/股);

    (2)本激励计划公布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7.83元/股)。

    3、预留部分及以后年度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的相关情况。行权价格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预留部分期权授予情况披露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预留部分期权授予情况披露前30个交易日内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8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8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7.75元的50%确定,为每股3.88元。

    六、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和行权(解锁)条件

    (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行权的条件

    1、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等待期考核指标

    公司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主要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公司业务所处行业的未来发展等几个因素,并结合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定位,从制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快速、持续发展角度,合理设置了公司的业绩考核指标。

    考核业绩指标中的净利润为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但与业务经营相关的在营业外收入中列示的政府补助不予扣除。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融资当年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为计算依据。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若行权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度不可行权,作废处理。

    预留部分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考核指标,参照首次授予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考核指标;预留部分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考核指标,参照首次授予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考核指标。

    (3)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山东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时,才能全额行权当期激励股份。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行权额度,期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期权的授予条件。

    当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达成时,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同期权的行权条件。

    (1)锁定期考核指标

    公司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主要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公司业务所处行业的未来发展等几个因素,并结合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定位,从制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快速、持续发展角度,合理设置了公司的业绩考核指标。

    考核业绩指标中的净利润为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但与业务经营相关的在营业外收入中列示的政府补助不予扣除。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融资当年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为计算依据。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股权按照计划规定比例逐年解锁。反之,若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以激励对象购买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3)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的个人考核与处理方式同期权的考核与处理方式。

    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权益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下转A40版)

    激励对象拟授予股票

    期权份数(万份)

    授予股票期权

    激励分数占比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共计76人)

    1,53590.029%1.766%
    预留期权数1709.971%0.196%
    合计(76人)1,705100.00%1.962%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燕 刚董事、总经理12038.710%0.138%
    王东升副总经理6019.355%0.069%
    李群立副总经理6019.355%0.069%
    李艾君财务负责人6019.355%0.069%
    张菊芳董事会秘书103.226%0.012%
    合计(5人)310100.00%0.357%

    行权期行权时间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行权期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行权期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行权期行权时间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预留部分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行权期自预留部分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解锁安排解锁时间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次解锁自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第二次解锁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三次解锁自首次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行权期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行权期201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6亿元;2012年净利润不低于3.8亿元;201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9%
    第二个行权期201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2013年净利润不低于4.5亿元;201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9.5%
    第三个行权期201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3亿元;2014年净利润不低于5亿元;201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

    解锁期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次解锁201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6亿元;2012年净利润不低于3.8亿元;201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9%
    第二次解锁201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2013年净利润不低于4.5亿元;201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9.5%
    第三次解锁201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3亿元;2014年净利润不低于5亿元;201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