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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2-1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2-04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2年12月7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12年12月21日在北京中国人寿广场A1801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本公司全体董事现场出席了会议,监事和管理层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杨明生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充分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审计师聘用的议案》

    根据中国财政部《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中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年限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现任外部审计师服务年限即将期满。为此,本公司依据该法规组织开展了2013年度审计师选聘招标工作。

    根据招标结果,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审计师聘用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同意,董事会建议聘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担任本公司2013年度中国审计师及国际审计师,年度酬金合计为人民币5,070万元。

    董事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公司现任外部审计师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将继续负责本公司2012年度的审计工作。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公司定于2013年2月19日在北京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详情请见本公司另行发布的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会议材料。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申请2013年度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授权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申请2013年度不动产投资计划投资授权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投资及授权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自用性不动产投资计划及授权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申请2013年度非自用性不动产项目投资授权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公司开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四项投资业务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业务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公司进一步发展境外投资业务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的议案》

    本公司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现执行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将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重新签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资产管理公司为我公司控股子公司,二者之间发生的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资产管理公司为本公司关联人士,关联董事杨明生、万峰、缪建民、张响贤、王思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将在签署协议后,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披露该关联交易。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企业年金计划备忘录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签署备忘录的形式,延展《中国人寿系统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暨账户管理合同》,管理期限暂定为1年。

    根据上市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杨明生、万峰、林岱仁、刘英齐、缪建民、张响贤、王思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续签<房产租赁协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续签《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产租赁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预计年租金总额约为人民币9,200万元,若租赁范围微调,公司将按照协议约定调整租金。

    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杨明生、万峰、缪建民、张响贤、王思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法人授权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2-05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2年12月12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2012年12月21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4人。监事长夏智华、监事罗忠敏、杨翠莲、李学军现场出席了会议,史向明监事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书面授权委托李学军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长夏智华女士主持,与会监事经充分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2年度监事会福建调研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2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2-05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2月19日(星期二)上午十点整。

    ● 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二层多功能厅。

    ● 会议方式: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 议案:

    1. 关于公司2013年度审计师聘用的议案。

    2. 关于修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关于修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时间:2013年2月19日(星期二)上午十点整。

    3. 会议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二层多功能厅。

    4. 会议方式: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普通决议案:

    1. 关于公司2013年度审计师聘用的议案。

    (二)特别决议案:

    2. 关于修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关于修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出席人员

    1. 截止2013年1月18日(星期五)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公司的外资股股东另行通知)。

    2. 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3. 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 监票人、见证律师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四、代理人

    1.凡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其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理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2.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任其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委托人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如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此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内资股持有人最迟须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授权委托书(附件一),连同授权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交回本公司注册地址,地址为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12层,邮政编码100033,方为有效。

    3.委派超过一位代表的股东,其代理人应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五、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登记程序

    1.欲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亲身或其委任代理人)应当于 2013 年1月30日(星期三)或该日以前,将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回执条(附件二)以专人送递或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至公司。

    2.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身份证明。 如果出席会议的股东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它决策机构授权的人士应出示其法人之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委任该人士出席会议的决议的复印件始可出席会议。

    六、股东要求投票表决的程序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39(4)条规定,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所做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故临时股东大会主席将根据公司章程授予的权力要求以投票表决方式就临时股东大会提呈的所有决议案动议表决。

    七、其它事项

    1. 临时股东大会预计不会超过半个工作日。与会股东(亲身或其委派的代表)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2. 公司办公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 号

    3. 会议联系方式

    邮政编号:100033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局

    电话:86 (10) 63632962 86 (10)63632963

    传真:86 (10) 66575112

    八、备查文件目录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一、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股东授权委托书;

    二、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回执;

    三、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注。

    注:附件三请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文件。

    附件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股东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 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A股股东,兹委任大会主席(注2) 或 ,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13年2月19日(星期二)上午十点整在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二层多功能厅举行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按以下指示代表本人(本公司)就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之决议案投票。若无指示,则由本人(本公司)之代表自行酌情投票表决。

    普通决议案赞成

    (注3)

    反对

    (注3)

    弃权

    (注3)

    1. 关于公司2013年度审计师聘用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赞成

    (注3)

    反对

    (注3)

    弃权

    (注3)

    2. 关于修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关于修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 注意:请阁下委派代表前,首先审阅本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公告之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2. 如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拟委派之代表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代其出席,并于表决时代为投票。受委派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委派超过一位代表的股东,其代表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签字方可。

    3. 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赞成"或"反对"方框内划"√",作出投票指示。如阁下欲放弃投票任何决议案,请在“弃权”方框内划"√"。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除非阁下在本授权委托书另有指示,否则除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之决议案外,阁下之授权代表亦有权就正式提呈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4. 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阁下或阁下以正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授权委托书必须盖上法人印章,或经由其董事或获正式授权签署授权委托书之代理人亲笔签署。如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5. 倘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于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尤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若超过一位有关之联名股份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 则仅在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股份持有人中排名首位之出席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6. A股股东最迟须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送达至本公司,地址为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12层, 邮政编码100033,方为有效。

    7.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回执

    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本人(本公司)(注1) (中/英文姓名)

    为公司A股股东。本人(本公司)拟出席(亲身或委派代表)于2013年2月19日(星期二)上午十点整于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二层多功能厅举行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特此通知。

    股东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股东持股数:

    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中文或英文名)(需与公司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 已填妥及签署的回执,请于2013年1月30日(星期三)或之前以专人送递、邮寄或传真方式交回公司注册地址,地址为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12层,邮政编号100033(传真:(8610)6657 5112),收件部门:董事会秘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