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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2013年第一次付息公告
    2012-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635 股票简称:大众公用 编号:临2012-023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2013年第一次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6日发行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1月7日(1月6日为法定休息日,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即1月7日)支付自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1月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计息周期”)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1沪大众。

      4、债券代码:122112。

      5、发行总额:人民币16亿元。

      6、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6年期浮动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每个计息周期所采用的基准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1周Shibor(1W)在当期起息日前120个工作日的算术平均值,第一个计息周期采用的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以后每个计息周期采用的基准利率为该计息周期起息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 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各期基准利率计算时,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首期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2012年1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4.03%,加上网下机构投资者询价确定的基本利差2.95%,本期债券第一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98%。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二个计息期间为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1月5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二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2年7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3.61%。第二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56%。

      7、利息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个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x票面年利率x(该计息周期实际天数/该计息年度实际天数);

      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8、上市时间和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情况

      1、本计息期间: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1月5日。

      2、利率:6.56%。

      3、本次付息金额: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30元(含税)。

      4、债权登记日:2013年1月4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5、付息日:2013年1月7日(1月6日为法定休息日,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即1月7日)。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菁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699号上海大众美林阁大酒店7楼

      联系电话:021-64466666-7703

      传真:021-64288727

      邮政编码:200336

      2、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罗丽娜、杨甲艳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56号方圆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89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44

      3、托管人: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