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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鼓励基金公司参与投票表决
    2012-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履行受托义务的基本原则

      ■在制度层面提供指导,形成比较统一的行业标准和做法,补充一些比较

      重要的制度缺失

      ■既有统一性要求,又给公司的操作留有一定空间

      ⊙记者 孙霖 ○编辑 衡道庆

      

      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充分发挥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对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积极作用,27日,证监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对基金管理公司行使投票表决权进行规范和完善。

      《工作指引》共十七条,主要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行使投票表决权的相关制度,规范了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内容,列举了可能对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重大事项;强调基金管理公司行使投票表决权,应当建立的授权制度、利益冲突判断原则、标准、处理程序及监督机制,防范行使投票表决权中的利益输送行为。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履行的投票表决信息报送职责,以及违反《工作指引》的自律措施。

      《工作指引》充分考虑我国证券市场及基金行业的特点,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吸收了国内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实践经验,体现出如下特点。

      一是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积极参与投票表决。《工作指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积极行使投票表决权,为所投资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内在价值的提高提供专业的指导意见并发挥监督作用,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是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履行受托义务的基本原则。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专业独立判断、不谋求控制和正确处理利益冲突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高度概括、纲举目张,可以很好指导基金管理公司处理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中出现的各类情况。

      三是在制度层面提供指导,形成比较统一的行业标准和做法。针对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各公司的相关制度参差不齐、做法不一的情况,在制度流程方面为公司提供了比较详细的指引。例如,列举了基金管理公司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制度至少应当包括的八项主要内容,列举了对基金利益有实质性重大影响的九项投票表决事项。

      四是补充了一些比较重要的制度缺失。例如,为便于了解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情况,规定了相关信息报送制度,同时还规定了授权委托制度、利益冲突报告和回避等制度。

      五是既有统一性要求,又给公司的操作留有一定空间。上市公司发生对基金利益有实质性重大影响的投票表决事项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代表基金参与投票,提出明确的表决意见;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参与行使投票表决权流程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与被投资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向公司报告,并在投票表决权的决策和行使中回避等等。同时,避免过多规定具体的操作环节和细节,公司可以根据指引的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流程,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对基金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和表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