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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退市配套业务规则解读(一)
    2012-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交所投资者教育专栏

      上交所退市配套业务规则解读(一)

      为建立相对完整顺畅的市场化退市机制,继续深化证券市场改革,提高证券市场效率,2012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外正式发布了《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四项退市配套制度的业务规则。本次相关业务规则发布后,上交所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将依次包括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退市整理、退市股份转让和重新上市等环节,既有利于充分揭示退市公司的风险,也有利于帮助投资者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退市规则推出后引起了投资者和媒体的广泛关注。本文将重点解读几则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一)在上交所制定的退市整理期业务相关规则中,如何体现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上交所在起草制定《风险警示板暂时办法》和《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的时候,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主要采取两方面措施防范市场炒作:一是规定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二是向投资者充分披露退市风险,并督促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共同向投资者提示风险,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提醒方式包括:首次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投资者,需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客户提交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时,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向其充分提示风险;公司将按规定多次以公告方式披露其股票将退市的风险。

      (二)投资者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需要注意什么?

      设置退市整理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公司终止上市前为投资者设置退出机制,释放相关风险。除《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允许的过渡期例外安排之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应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在上交所设置的风险警示板交易。

      对于首次委托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户,需要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不得委托证券公司买入退市整理股票。

      客户提交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时,证券公司还需采取有效方式向其充分提示风险,经客户确认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投资者在进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时,应尤其注意上市公司以及会员的各类风险提示信息,并仔细阅读本次发布的《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

      (三)退市整理股票和风险警示板是不是同一个概念?

      退市整理股票和风险警示板并非同一概念,投资者需要区分清楚。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有两类,一是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包括ST公司、*ST公司,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二是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在股票简称前冠以“退市”标志,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需要指出的是,*ST公司是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但它并非退市整理股票,而是仍属于风险警示股票;只有当上市公司股票被上交所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才被称为“退市整理股票”。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共同点是:同在风险警示板交易;其行情显示独立于其他股票,单独显示行情;投资者都只能通过限价委托的方式进行交易,不能使用市价委托。《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元旦休市因素,风险警示板实际将于2013年1月4日正式开始运行。

      同时,这两类股票也有许多的区别。

      第一,交易期限不同。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实际可交易时间是三十个交易日(期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三十个交易日内。但全天停牌的交易日总数最多不能超过5个交易日,以防止出现“停而不退”的情况。),之后上交所便会对该股票进行摘牌,并根据退市公司的选择和申请,移至上交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合格场外市场进行股份转让。而风险警示股票则没有交易期限的规定。

      第二,涨跌幅限制不同。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第三,信息披露频率不同。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后,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履行相关义务。公司需分别于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前、整理期交易首日、整理期交易前二十个交易日中的每五个交易日、最后五个交易日的每日进行公告。对于风险警示股票,其信息披露频率与主板股票一致。

      第四,信息公布不同。上交所会公布退市整理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亦即在退市整理股票交易期间的每个交易日都会公布;而风险警示股票一般只有在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下,才会公布其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另外,对于退市整理股票而言,其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

      退市制度的建设是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证券市场优化配置等功能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上市公司总体质量、维持市场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上交所在起草制定退市业务规则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继续深化证券市场改革的总体目标,综合考虑了各方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把握“稳中求进”的原则,毫不动摇地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新退市制度的各项具体工作,以期顺利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特别提醒的是,投资者交易退市整理期股票时,需要注意风险,理性投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