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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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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17版)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何奕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68

      联系人:古和鹏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16楼G.H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徐振晨

      经办会计师:薛竞、徐振晨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两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A类基金份额按照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A类基金份额首次和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B类基金份额首次和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均为500万元。

      本公司不对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进行自动份额类别转换。

      三、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之间的类别转换业务规则

      1、投资者类别转换的两类份额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

      2、类别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A类基金份额类别转换为B类基金份额,单笔转换的最小份额为500万份。B类基金份额类别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单笔转换的最小份额为500份。

      4、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之间的类别转换不收取转换费。

      5、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类别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类别转换的成交情况。

      6、基金份额类别转换后的运作期保持不变。

      7、类别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类别转换业务开通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具体开通份额类别转换业务的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9日证监许可[2012]1477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五、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其中,月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例:(后续日历月中存在对应日期):如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为2012 年3月2日,则该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为4月2日。

      例:(后续日历月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如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为2012 年1月31日,则该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顺延至3月1日。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章节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 50)/1.00=100,050份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不同份额类别的金额限制见“基金份额的分类”章节,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月的月度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登记机构只办理在赎回提交当日即运作期到期日对应的到期份额,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不同份额类别的金额限制见“基金份额的分类”章节,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当期运作期内的收益

      (注: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当期运作期内的收益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对应的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收益。

      例1:某投资者于2012年7月2日申请购买10万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2年7月3日至2012年8月2日,第一个运作周期共31天。

      若投资者于8月2日提出赎回10万份的申请,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尚有当期收益325.50元,则其可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00份×1.00元+325.50=100,325.50元。

      例2:若投资者未于2012年8月2日提出赎回申请,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额变为:

      100,325.50元/1.00元=100,325.50份。

      该份额自2012年8月3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周期,第二个运作周期到期日为2012年9月3日(申购申请日,即7月2日,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9月2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9月3日),第二个运作期共32天。

      若投资者于2012年9月3日提出赎回申请,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尚有当期收益332.80元,则其可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325.50份×1.00元+332.80=100,658.30元。

      若投资者未于2012年9月3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2012年9月4日起进入第三个运作期,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2年10月8日(即申购申请日,即7月2日次三个月的月度对日10月3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10月8日)。投资者可于2012年10月8日赎回基金份额,若不赎回则于2012年10月9日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以此类推。

      例3:投资者A于2012年7月2日申请购买10万份基金份额,于2012年7月3日申请购买5万份基金份额。投资者持有的15万份基金份额中,对应10万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2年7月3日至2012年8月2日;对应5万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2年7月4日至2012年8月3日。

      若投资者A于8月2日提出12万份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而在8月2日运作期到期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中对应的到期份额为10万份,因此登记机构只受理当日到期份额的赎回申请,即确认10万份基金份额可获得的赎回金额,剩余2万份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成功,仍登记在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中。若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到期基金份额尚有当期收益325.50元,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00份×1.00元+325.50=100,325.50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以当日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或本基金的某一份额类别)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他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十、基金预约赎回

      在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提起赎回申请,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追求绝对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50天以内,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进而判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同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下转A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