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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3-0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3—001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己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7,531,579股。

    2、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三十六个月限售期已经届满,根据持有人申请,该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1月25日。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405,00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字【2009】1077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中网上发行的36,000,000股于2009年11月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网下配售的9,000,000股于2010年2月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公司 2011年5月13日实施2010年度权益分配,以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5亿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900,000,000股。

    公司2012年6月1日实施2011年度权益分配,以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0亿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080,000,000股。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7,531,579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0.6974%。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1月25日。

    二、 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一)股份限售承诺具体内容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1)公司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1)在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2)及时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3)遵守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4、公司股东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贸易”)承诺:(1)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2)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一年后,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3)及时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公司股东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贸易”)承诺:(1)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2)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一年后,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3)及时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蓝天贸易股东承诺:(1)持有的蓝天贸易股权,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2)

    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蓝天贸易股权不超过本人持有蓝天贸易股权总数

    的25%;(3)若本人从公司离职,则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蓝天贸易的股权;(4)若本人从公司离职,则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

    让蓝天贸易的股权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蓝天贸易股权总数的50%。

    7、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蓝海贸易股东承诺:(1)持有

    的蓝海贸易股权,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2)

    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蓝海贸易股权不超过本人持有蓝海贸易股权总数

    的25%;(3)若本人从公司离职,则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蓝海贸易的股权;(4)若本人从公司离职,则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

    让蓝海贸易的股权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蓝海贸易股权总数的50%。

    8、根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

    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的规定,对于社保基金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通过转持取得的公司国有股份,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二)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三)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本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公司也不存在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

    三、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3年1月25日。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7,531,5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974%。

    3、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全称持有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备注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7,531,5797,531,579 
    合计7,531,5797,531,579 

    说明:根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的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通过转持取得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份,共计7,531,579股(除权后),社保基金会承继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三十六个月禁售期义务。

    四、 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