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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红规则漏洞给暴炒高送转行情提供了机会
    2013-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 鑫

      ⊙张鑫

      

      每到新年一季度,随着上市公司年报的陆续披露,沪深股市总会上演一场爆炒年报业绩和高送转的行情。自去年12月4日起,联创节能因高送转传闻连涨19天,累计涨幅超过1.7倍,股价从26.74元涨至73.15元后,又因分红预期落空在10个交易日内下跌近30%。而赛为智能股价在同一天从9.87元启动,到1月15日公布10转赠12派1元分配预案,再到1月23日涨到24.61元,前后分别涨了90%和31%,一个多月累计涨幅接近1.5倍。

      有股市,就必然有投机。投资者运用自己的财务知识和判断力,挖掘业绩增长超预期公司、尤其是高送转公司,并提前布局,通过承担较大风险望获取丰厚回报,无可非议。而利用年报和分红方案这一内幕消息或故意制造年报陷阱投机获利,则是违法的,必须严肃查处和惩治。笔者认为,可通过完善分红的相关规则来遏制这种违规交易行为。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定期披露的财务报告分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发布,7至8月是半年度报告披露期,次年的1至4月是年度报告披露期。在分红期限上,上市公司可按季、半年和年度来安排。上市公司分红方案(包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实施的时间,由各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再公布确定。也就是说,由于对股权登记日没有硬性规定,遂使上市公司实施分红的时间不仅滞后,而且具有很大随意性。任何投资者只要在公布的股权登记日收盘前购买了某公司股票,都能享受该公司派发的股利。正是这一规则漏洞,给暴炒年报行情提供了极好的机会。

      利用年报业绩和高送转方式暴炒股票一般有几种情形。一是在理性预期基础上依靠大资金低吸高抛。这是一种合理的投资与投机行为,有利于活跃市场,但要防止投机过“度”产生的消极影响。二是为参加增发被套的机构投资者创造解套和获利的机会,或为了再融资拉高股价,诱使投资者认购。三是为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创造解套和获利的机会。这两种情况是利用制度漏洞的合法但不合理的行为,其性质很难确定。前面提到的赛为智能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前几天公布高转赠股本和分红预案,就有这种嫌疑。四是利用内幕消息在披露前介入,在披露后高位出货。五是故意制造年报业绩和高送转传闻投机炒作。这两种情况可以定性为非法的内幕交易行为,但查处起来难度大、成本高。前面提到的联创节能就有这种嫌疑。

      笔者认为,从打击非法的内幕交易,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出发,完善分红规则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具体做法是,不管上市公司何时分红(包括公积金转增股本)、采用什么方式分红,其股权登记日都统一规定为上一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这样做,不但简便易行,实施成本低,而且至少还有以下好处:

      其一,年报和高送转题材虽然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骑上“黑马”的机会,但也存在踩到“地雷”和“利好兑现是利空”的巨大风险。那些年报业绩和利润分配方案确实好的股票,大多由于利好提前得到反映,股票估值偏高,往往因前期介入的投资者高位出货而出现年报和高送转方案公布后“见光死”的现象。这样的“黑马”机会和“定时炸弹”不在少数。而这种情况,对普通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散户是特别不利的。股权登记日统一后,有利于防范这样的市场风险,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其二,统一股权登记日后,上市公司虽然可以在规定的不同时间内公布年报和分红预案,但由于增加了投机炒作的不确定性和时间成本,有利于防范和抑制非法的内幕交易行为,防止因业绩和分红方案曝光导致股价的大涨大跌。

      其三,上市公司年度分红是对股东上一年投资的回报。而在现行分红制度下,由于股权登记日存在不确定性,有些公司年度分红甚至要拖到下半年才实施,这就会大大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得年后变现的投资者得不到应得的回报。股权登记日的统一,有利于投资者明确上市公司的分红预期,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实现市场交易的公平。

      其四,通过高送转扩张股本是上市公司业绩持续增长的体现,但不少上市公司在不具备业绩支持的情况下,利用高送转达到博取资本市场的青睐,或推动再融资、配合主力出货及限售股解禁等目的。统一规定股权登记日,可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上述风险的出现,体现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当然,将股权登记日统一规定为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针对的是暴炒年报业绩和分红的行为。对于在季度、半年度分红的上市公司,同样可以采取事先确定股权登记日的办法,或规定只能现金分红,以消弭利用业绩和分红暴炒行情的空间。

      (作者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